从2005年1月1日开始,我国对出口的部分服装加征出口关税。但对以下几种情况下出口的服装无须交纳关税。
一是经海关批准暂时出境的服装。这类服装主要是指在展览会、交易会中展示或使用,以及在文化、体育交流活动中使用的服装。目前,我国企业参加境外展销会的情况日益增多,一些文化部门出境演出也十分频繁。对于此类服装,如在出境时交纳保证金或者提供其他担保的,可以暂不交纳关税,但应自出境之日6个月内复运进境。
二是因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等原因,由出口服装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或者更换的相同服装。被免费更换的原出口货物不退运进境的,海关将按照规定重新征收关税。
三是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随着对外贸易的发展,国内服装外贸企业对外提供货样的情况也日趋频繁,根据海关关税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属于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的服装,不需要征税。
四是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进口服装自进口之日起1年内原状复运出境的,不征收出口关税。
另外,关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一票出口服装,不需要征收出口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