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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改进集装箱检验检疫监管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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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行“集装箱-集装箱场站一体”的新型监管模式

  《国际卫生条例(2005)》特别提出了“集装箱装卸区”的概念,“集装箱装卸区系指为装卸用于国际运输的集装箱而专门开辟的地点或设施。缔约国应当在可行的情况下确保集装箱装卸区保持无感染或污染源(包括媒介和宿主)。”根据条例要求,集装箱的检疫监管不应仅局限于集装箱内货物和箱体的检疫查验工作,应该向“集装箱-集装箱场站一体”的新型监管模式发展,将集装箱装卸区的评审、注册、监管工作纳入口岸日常监督范畴。

  《国际卫生条例(2005)》中对集装箱场站的卫生监管工作提出了较高的要求,“缔约国应建立规划,把可传播构成公共卫生危害的传染因子的媒介控制在离用于旅行者、交通工具、集装箱、货物和邮包业务的入境口岸设施地区最近距离400米外,如发现较大范围的媒介,则应延长此最近距离。”“在可行的情况下,集装箱装卸区应配备检查和隔离集装箱的设施。”目前,国内大部分口岸港内的集装箱作业场地有限,缺乏专门的集装箱查验、隔离、卫生处理场地,集装箱卫生处理的前置得不到顺利实施,集装箱携带的具有致病危险的病原微生物、病媒昆虫和啮齿动就有可能在开箱查验过程中直接危害我国的环境卫生安全,所以各口岸落实集装箱专门查验和处理场地应该是集装箱检疫改革的头等大事。

  加强卫生除害环节监管,确保卫生除害环节高效、安全、卫生、环保

  《国际卫生条例(2005)》提出:“主管当局负责监督对行李、货物、集装箱、交通工具、物品、邮包和骸骨采取的任何灭鼠、消毒、灭虫或除污措施或对人员采取的任何卫生措施;负责监督在入境口岸向旅行者、行李、货物、集装箱、交通工具、物品、邮包和骸骨提供服务的人员,必要时包括实施检查和医学检查。”作为检验检疫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卫生处理工作起到把关服务的作用,检验检疫机构应该对卫生除害部门的人员、技术、药品器械管理和使用、现场规范操作、安全制度的建立及执行等进行全方位的监管,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相关管理办法和标准,对其资格进行认可并加强日常监管,确保卫生除害处理环节高效、安全、卫生、环保。

  《国际卫生条例(2005)》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特别提出:“在进行灭虫、灭鼠、消毒、除污和其他卫生措施时,应避免伤害个人并尽可能避免造成不适,或避免损害环境以致影响公共卫生,或损坏行李、货物、集装箱、交通工具、物品和邮包。”目前,我国一些口岸缺乏集装箱专用查验、隔离、卫生处理场地的环境,集装箱在查验和熏蒸除害处理结束后,由货主提到企业或其他仓储场地自行散毒、卸装,由于熏蒸气体属于剧毒物质,现场操作人员不固定,教育和警告措施效果不佳,操作现场又缺乏检验检疫部门必要的监管,故散毒过程存在一定程度的安全隐患,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逐步完善硬件建设,建立安全规章制度,规范现场操作程序,杜绝安全事故。

  建立进口集装箱分类管理、分流监控管理制度,确保“大通关”的实施

  修订《国际卫生条例》的主要目的是防止疾病的跨境传播,同时将实施条例对正常贸易和交通带来的影响降到最低,这与“大通关”的工作思想相一致。由于近年来全球集装箱运输量大幅度增长,集装箱检验检疫面临着任务重、要求高、压力大、风险性高等考验,因此需要制定分类管理的监管模式,对入境集装箱按照来源地是否疫区、是否含有木质包装、货物是否容易携带传染病医学媒介生物等因素进行风险分析与评估,按照风险指数对集装箱进行有针对性的检验检疫,既可加快通关速度,又可做到严格施检,对风险指数较高的集装箱加大监管力度,将疫情阻挡在国门之外。

  整合检验检疫资源,制定合理的集装箱检验检疫流程

  集装箱检验检疫涉及检验检疫机构的多个部门,因此整合各个部门之间的检验检疫资源就显得十分重要。另外,由于硬件设施等原因,各口岸的集装箱检验检疫流程一直无法统一,有时同一口岸的集装箱检验检疫流程不完全一致,因此迫切需要制定合理统一的工作流程,强调卫生处理环节的前置,规范医学媒介生物监测、植物性有害生物检测、商品检验或鉴定的查验程序。这样,不仅有利于集装箱查验工作的开展,也有利于集装箱的顺利通关和卫生处理效果的保障。

  完善集装箱检验检疫的法律法规

  我国现行集装箱检验检疫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进出境装载容器、包装物动植物检疫管理试行办法》、《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关于执行〈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现行的《国境卫生检疫法》和《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是根据1969年的《国际卫生条例》为蓝本制定的,修订后的条例与1969年版条例比,在理念、范围、具体要求等方面有很大不同。因此,《国际卫生条例(2005)》实施后,对这些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势在必行,其中关于集装箱检验检疫监管的部分法律法规面临着巨大的变革。因此,有必要加强对《国际卫生条例(2005)》的研究和学习,完善集装箱检验检疫的相关法律法规,将集装箱监管工作纳入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轨道上来。
作者:姜义霖 樊德海 李长升 来源:中国国门时报 发布时间:2007年07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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