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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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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质量技监部门如遇到违法当事人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时,应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处罚时应予从轻或减轻,这是行政处罚的一项原则。那么,办案人员在办理具体案件时应如何正确理解该项原则呢?

  要明确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含义。从轻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处罚方式和幅度内,依法对当事人给予较轻的处罚,即当事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形,行政机关在实施处罚时,对其在数种处罚方式所允许的幅度内适用较低限的处罚;减轻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处罚最低限以下,依法对当事人给予的处罚,即当事人有法定减轻处罚的情形,行政机关在实施处罚时,对其在法定处罚幅度最低限以下的处罚。

  要明确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条件。适用从轻或减轻处罚,必须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否则,不得随意作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应当予以从轻或减轻:一是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是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是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是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比如,生产企业在得知其出厂销售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后,主动采取追回等措施,及时收回了该批不合格产品,避免给消费者造成危害及损失的;当事人向行政机关检举或揭发其他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经查证属实的;销售者销售属于《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且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等等,都是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条件。

  要掌握好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尺度。行政机关适用从轻处罚时,并非一定要适用最轻的处罚方式和最低的处罚幅度,而应根据案件的违法性质、情节及后果等具体情况予以裁量。一般来讲,如当事人主观故意不明显、初次违法、能主动纠正或减轻违法行为或危害后果的,可适用最轻处罚方式和最低处罚幅度。所谓适用最轻的处罚方式是指:比如《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五规定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可选择“责令其停止使用”而不选择罚款。所谓适用最低的处罚幅度是指:比如《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只选择处货值金额等值的罚款。

  而适用减轻处罚时,也不是毫无限制的减轻,除了有减轻处罚的情节外,还应体现“过罚相当”原则。在具体适用程度方面,减轻处罚应介于从轻和免除处罚之间,即减轻处罚的程度不允许达到免除处罚,比如《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的“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适用减轻处罚可选择百分之三十或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但绝不能将罚款减掉不罚。

  适用从轻或减轻处罚应注意的问题。一是对需要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案件,案卷材料中应有从轻或减轻的证据材料;二是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要写明从轻或减轻处罚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作者单位:福建省漳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作者:吴振祥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布时间:2007年07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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