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区工商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时发现,一大型超市内销售的河南某食品公司生产的蛋奶饼,其产品外包装上标注的名称是“荷兰蛋奶饼”。无独有偶,青岛某食品有限公司在此超市销售的“烤饼”,产品外包装上也标注了“韩国烤饼”。乍一看上去,两种食品名称会使人产生一种误解,即该食品为进口食品。执法人员发现,两种产品的原料配制表中无进口原料,产地也是中国某地。既然原料非进口、产地是中国,为什么标上外国名?
在对此案立案调查的过程中,两当事人均不能对上述自相矛盾的标注提供合法相关证明。他们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第1款规定,属于利用广告对产品的产地、制作成分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4条第1款规定,新市区工商分局对两当事人做出了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