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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馆不愿明示禁止自带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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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湘水之珠酒楼因为没有在显著位置告知消费者要加收开瓶费而输了官司。但昨天(27日),不少餐厅的老板告诉记者,因为怕影响就餐环境和消费者的就餐心情,还是不会在大堂进行明示,而选择口头告知或者其他手段。

 一家不愿透露姓名的著名老字号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他们集团有明确规定,不能在店堂出现“禁止自带酒水”的字样,这是对消费者不尊重,“如果消费者一进门就看到这样的字样,还有什么吃饭的心情啊?而且可能激化和消费者的矛盾,说不定有消费者本来没打算自带酒水,但这样的字样引起别人反感,所以我们肯定不会这么做。”

  这家老字号表示,他们在菜单的第一页就有醒目的对于收取服务费的规定,一般散座收取5%,包间收取10%的服务费。“消费者能够看得清菜品的价格,也应该能够看清服务费的收费标准。”另一方面,他们给消费者的收费明细上除了菜品的价格外,也会有服务费的价格,“这个明细是给消费者保存的,因此我们这样完全尽到了告知的义务。”

 而另一家著名烤鸭店的老板也告诉记者:“为什么一定要在大堂明示呢?我在大堂布置一些花花草草,把环境布置得赏心悦目点多好。挂上这种明示,也不符合我们餐厅中高档的定位。”这家餐厅的老板明确表示:一定会强调让服务员尽到告知的义务,另一方面,也会在菜单上进行明示,“不讲人情的事情我们不做,但是消费者也必须尊重餐饮企业提供的服务,自主经营是我们的权利。”这家餐厅的老板再一次强调,“在国际上,根本没有消费者会自带酒水。”

 湘水之珠酒楼同样表示,他们只是在结账的吧台悬挂水牌,这样不会影响到餐厅环境的美观,也起到了告知的作用。

 首起开瓶费案二审宣判酒楼侵权退还消费者开瓶费


漫画:霸王开瓶费资料图片

  26日,京城消费者关注的“开瓶费”之争有了结果。北京市一中院审理了消费者王某状告北京湘水之珠酒楼一案,王某因饮用自带的一瓶酒被酒楼收取100元服务费,法院判定酒楼退还王某所支付的服务费人民币100元。

 去年12月,海淀法院一审认定“开瓶费”属于不公平格式条款,判决酒楼返还消费者王先生100元。此事立即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很快,北京市饮食行业协会等召集了百余名餐饮企业代表举办座谈会,表示坚决支持餐饮及饭店企业“谢绝自带酒水”。而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四市消费者协会今年1月就此事联合发布声明,公开支持消费者自带酒水,明确表示餐饮企业对消费者自带的酒水收取开瓶费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今年春节前,两协会最终取得一致意见,限制自带酒水客观上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与公平交易权,两协会联合倡议餐饮企业应树立正确的经营理念,使餐饮企业提供的酒水价格回归到合理范围。

  一中院认为,由于湘水之珠酒楼没有证据证明事前明示消费者收取开瓶服务费,因此属于其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及公平交易的权利,酒楼应当就此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北京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委员会主任邱宝昌认为,酒楼收取开瓶费,不论经营者是否明示其规定,都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酒店的赢利点不应建立在高价酒水上,而应建立在提供美味餐点上。此案消费者胜诉有利于遏制一些餐馆继续收取开瓶费。

 “如果都自带酒水,餐馆还要无偿提供服务,企业的利益受到损害由谁来保护呢?允许顾客自带酒水,那么自带饭菜或者其他食品来餐馆消费该如何处理?”中国烹饪协会副秘书长边疆建议,是否收取开瓶费、收取多少开瓶费,都可以由市场来调节,由企业和消费者协商解决。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有关人士表示,该判决维护了消费者权益,在一定意义上为该问题今后的解决起到示范作用。希望广大餐饮业经营者主动规范自身行为,不再设定“禁止自带酒水的规定”。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食品网 发布时间:2007年0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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