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07年第3期“抛砖引玉”栏目刊登的《怎么处理这批“免淘御贡香米”》一案,叙述了一企业在普通的“富士光”大米中利用吊瓶滴入30912A泰国香米精,冒充“免淘御贡香米”出售。对于本案的处理,执法人员的分岐很大,共出现了5种不同的处理意见。本案刊登后,各地读者讨论得更加热烈,除涉及5种观点外,还出现了3种新的看法……
现将部分读者的来信摘登,并将有关专家的观点附后,仅供您参考,并真成地希望能对您的行政执法工作有所帮助。
应按掺杂使假处理
山东济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平阴分局张晓云、董宜柱认为:
我们同意第一种意见:本案应定性为掺杂使假,适用《产品质量法》进行调整。因为该厂生产的“富士光”大米本身不具有香味,掺入30912A泰国香米香精后,改变了原有的物质成分,况且在GB1354-86大米标准中没有规定在生产加工大米过程中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要求,所以该厂的行为属于掺杂使假,应该采用第一种意见进行处理。
应按以次充好处理
安徽和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王昌祥、福建漳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吴振祥、河北承德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崔凤奎、江苏连云港市东海质量技术监督局刘汉祥认为:
我们同意第二种处理意见,本案是典型的以次充好。本案中,第一、第三种意见认定是掺杂使假和以假充真是错误的。《产品质量法》中无使假的说法,应是掺杂、掺假。本案中是以大米充当大米,因此定性为以假充真不合适。第四、第五种意见只能是怀疑该产品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或滥用食品添加剂。事实证明,GB2760没规定能否在大米中使用泰国香米香精,你就不能证明其不符合相关标准规定要求,这是标准制定的一个盲区。如果该企业所滴入的香精量对人身不构成危害呢?因此我们不能从主观想象出发,就认定是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释义》中,对以次充好的定义是指行为人以低档次、低等级的产品冒充高档次、高等级的产品,这里指的“次”产品与“好”产品有许多相似之处,具有较大的欺骗性,目的是为了获得不正当利益。与本案相对应,普通大米加入泰国大米香精后,价格由原来的3000元/吨升到3850元/吨,这是典型的以次充好的行为。
应按以假充真处理
山东德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郎磊、江苏泰兴质量技术监督局吉成、杨晖松、河北承德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纪九会、河北滦平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李树芝认为:
本案应按“以假充真”定性处理。《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规定:“以此产品冒充同一类产品中具有特定质量特征、特性的产品的欺诈行为应认定为以假充真行为”。本案中,该厂以普通的“富士光”大米掺入香米香精后冒充具有特定质量特性、特征的香米,是符合本条规定的典型案例,应按“以假充真”定性,并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进行处罚。另外,第四种意见有漏洞,食品添加剂在食品的加入量上有限量要求,但纵观案例,并没有有力的证据证明该大米加工厂加入的食品添加剂30912A泰国香米香精超出了限量要求,只是主观臆断“不正确使用必然对食用者的人身造成危害”,理由不客观,不充分。
河北承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营子区分局李会敏、李倪娜、黑龙江绥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王政、张天鹏、安徽灵璧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刘军、山东德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王吉华认为:
香米中的香气应该是大米自身的香味,而不是通过掺入香精制成。从案件介绍来看,该大米加工厂加工的富士光大米本身不具备香味,而是通过加入30912A泰国香米香精,经搅拌而成,是典型的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使假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应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应按乱用食品添加剂处理
山东德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刘海洋、山东济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平阴分局解培众、赵风英、山东枣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薛城区分局许秋茹、王吉吉、李秀倩、河北承德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罗丽娜认为:
本案应按乱用食品添加剂处理。本案的定性是关键。文中详细描述了该“免淘御贡香米”的生产过程:在该单位生产大米的生产线上有一盛装30912A泰国香米香精的吊瓶,瓶中液体一滴滴的滴入到生产线的大米中,对于具体的加入量没有计算。在我国,大米执行的是强制性国家标准GB1354-86,在该标准中没有规定在大米的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要求,并且该标准明确规定食品添加剂在食品中的加入量有明确的要求,不正确使用必然会对食用者的人身构成危害。鉴于以上两点,我们认为,该案应该定性为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大米,应按《产品质量法》中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应按《食品卫生法》处理
河北兴隆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姚丙义、刘志新、山东济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平阴分局张强、山西浮山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王建民、山东德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王洪革、刘峰认为:
我们认为本案应定性为使用不符合卫生标准规定的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中对泰国香米香精能否在普通大米中使用没有规定。该大米加工厂使用泰国香精将普通“富士光”大米调香属滥用食品添加剂,违反了《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违反国家标准规定使用或者滥用食品添加剂”,依据第九十七条规定:“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违反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以及洗涤剂、消毒剂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大米中是不允许使用香米香精的,所以谈不上以次充好或以假充真,也不是掺假使假,文中第一、二、三种观点是不正确的。
五种意见都有不妥之外
山东德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王志东、井凤燕认为:
文中五种意见均有不妥,应按照《查处食品标准违法行为规定》进行处罚。理由是:《食品标签的通用标准》规定,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不得以错误的,引起误解或欺骗性的方式描述或介绍食品。该企业在普通的水稻中加入30912A泰国香米香精后,产品内在质量没有发生根本变化,其主要成分仍是普通的大米而已,而该企业却标注为“免淘御贡香米”,这是典型的利用食品标签欺诈、误导消费者。虽然该企业的食品标签、执行标准、QS认证、生产许可证编号、厂名一应俱全,但此“免淘御贡香米”非彼“免淘御贡香米”。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食品标签通用标准》规定的四条基本原则中的第一条,应按照《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第三条规定处理:要求该企业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处以该批食品货值金额10%的罚款。
应当进一步调查取证
江苏泰州质量技术监督局李兴正认为:
本案应当进一步调查取证,必须对“免淘御贡香米”的质量进行检验后再进行处理。理由是:
一、检验结果关系到案件的定性
第一种、第四种、第五种意见均需要进行产品质量检验结果来印证。根据《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掺杂掺假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造假,进行质量欺诈的行为,其结果是致使产品中有关物质的成分或者含量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或者合同的要求。本案中,大米加工厂将泰国香米香精掺入大米后,大米中有关物质的成分或者含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GBl354-86,有待进一步证明;同样,加工厂生产的大米是否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GBl354-86,也要进行检验后才能知道。定性为使用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添加剂,前提必须是将泰国香米香精进行检验后才知道是否符合卫生标准。
二、检验结果关系到案件的后处理
食品安全重于泰山,大米的质量安全关系到老百姓的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从这个角度来看,案件的后处理比案件的定性和处罚更为重要,是销毁?还是退交大米加工厂进行技术处理,一切都有待于检验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