娃哈哈集团与达能集团围绕“娃哈哈”商标权属及在非合资公司中使用是否违法的争斗再度升级。前日,在娃哈哈集团向媒体发送的近万言信函中,首次披露了国家商标局在本月就娃哈哈商标转让申请审核情况的复函,并公布了当年娃哈哈与达能成立合资公司合同中的一些条款,表示娃哈哈集团是“娃哈哈”商标的所有人,合资公司也是商标使用者之一,非合资公司使用娃哈哈商标决不违法。
肯定
娃哈哈是合法商标所有者
娃哈哈集团在信函中称,合资公司中的达能董事范易谋一直认为,国家商标局未予书面答复,故转让手续尚在办理中。而国家工商局1995年12月22日颁布的《企业商标管理若干规定》第8条第2款明确:“对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申请,商标局不予核准,予以驳回”。口头驳回亦是驳回,并未规定必须给予书面驳回。而国家商标局于2007年6月7日关于娃哈哈商标转让申请审核情况的复函更是以书面形式肯定了娃哈哈集团为“娃哈哈”商标所有人。
下面是复函全文: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6月6日《关于要求出具娃哈哈商标转让申请不予核准事由证明的请示》(浙工商200742号)收悉。现答复如下:国家工商局于1995年12月22日发布了《企业商标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的主要内容是防范和制约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商标权流失,自1996年3月1日起施行,1996年底,我局在无锡召开了会议,专门就贯彻执行《规定》、防止合资过程中商标权的流失进行了布置。
杭州娃哈哈集团公司于1996年4月和1997年9月先后向我局提交了《关于请求转让娃哈哈商标的报告》和《关于转让娃哈哈注册商标的报告》,要求将该公司名下的200多件注册商标转让给合资公司——杭州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但我局根据《规定》,均未同意转让。1999年7月,杭州娃哈哈集团公司向我局提交了许可杭州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合同备案申请,我局于同年8月予以备案”。
否认
非合资公司使用商标未违约
为证明娃哈哈非合资公司使用商标并非违约,娃哈哈还公开了其与达能一些合同条款内容,其中1999年5月18日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第二条权利及使用许可的第2.6款为:“双方同意该专用许可只适用于本合同的产品,甲方即娃哈哈集团公司将来可以使用商标在其他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上,而这些产品项目已提交给娃哈哈/JinJa合营企业的董事会进行考虑,但娃哈哈/JinJa合营企业决定不参与该项目或娃哈哈/JinJa董事会在提供书面计划后的30天内作出决定或该产品的生产、销售及推广不会对商标的形象造成不利影响。”根据这条款,非合资公司在满足一定条件下时可以被许可使用商标。娃哈哈方面称:“我们从来没有收到过合资公司董事会不允许非合资公司使用娃哈哈商标的通知。”
强调
达能才是真正的违约者
娃哈哈在信函开头部分就将与达能的合作界定为“实际上是没有真正效果的合作”。文中称,合资起初的1996年娃哈哈年销售规模10亿元,年利润2亿元,当时算效益比较好的企业,但看到国家改革开放政策吸引了大量的国际巨头进军中国市场,感到不尽快地扩大规模、加快发展,将有会被市场淘汰的危险,因此对香港百富勤引荐的法国达能前来合作很感兴趣,希望能通过与他们的合作获得资金、技术、管理上的帮助。但是,“通过这11年的合作,实际上达能并没有提供我们任何技术上、管理上的帮助。我们非但廉价给其打工,为其创造财富,而且还会经常被其说三道四。”
娃哈哈还表示,“真正违约的实际上是达能”,达能自2000年收购了当时娃哈哈最大的竞争对手乐百氏之后,“加剧了娃哈哈与其之间的恶性价格竞争,第二年就使娃哈哈损失了8000多万元利润,而后其又收购了深圳益力矿泉水、上海正广和、光明乳业、汇源果汁、蒙牛乳业等一系列与合资公司产品有竞争的企业,而且达能在娃哈哈的董事亦是这些公司的董事长或董事,实际上首先是其违约,损害了娃哈哈合资公司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