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一个时期,LG空调器“维权风波”事件已经告一段落,但由此引起的产品质量鉴定话题似乎才刚刚开始。本文就是笔者作为一名质量专业社团组织的工作人员,结合近几年的工作实践和学习《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下称《办法》,1999年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并实施)的体会,就上述问题中涉及的产品质量鉴定话题,谈及的一些个人的看法。
案例:维权引起风波
张先生认为自己购买的5台LG空调器有“维修过的痕迹”,怀疑是重新翻修过的机器,有关部门根据投诉相关资料、现场开盖后所勘验的现象作为鉴定依据,以“登记保存的5台LG空调器是否有维修痕迹”为鉴定的目的与要求,在其出具的产品质量鉴定报告中认定“所登记保存的5台LG空调器均系使用过并且维修过的产品”。
个别媒体以此为依据,随即认定这批产品为“翻新机”。这批产品是不是“翻新机”?有关检验机构遵照《办法》出具的产品质量鉴定报告能不能作为认定“翻新机”的依据?笔者以为,按照《办法》规定,不能依据产品质量鉴定报告得出这5台空调器是“翻新机”的结论。
鉴定前:把握好《办法》的界限
要做好产品质量鉴定工作,首先需要了解什么是产品质量鉴定。《办法》第2条规定:“产品质量鉴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指定的鉴定组织单位,根据申请人的委托要求,组织专家对有质量争议的产品进行调查、分析、判定,出具质量鉴定报告的过程”。
它的基本特征,一是只有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可以接受质量鉴定申请,产品质量鉴定工作则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指定的鉴定组织单位实施。
二是《办法》所称产品质量鉴定是对有争议的产品而言的,没有争议的产品的质量鉴定,如:新产品鉴定、批量投产前的产品质量鉴定、新技术和新方法的鉴定以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在执法当中查处产品的质量鉴定,不属于《办法》调整范围。
三是质量鉴定的产品状况多是已经使用了一定时间,有的已经损坏,有的已经完全或部分失去使用性能。因此,将鉴定时的产品质量状况直接与标准、合同要求等进行比较,一般是不合适的。如将安装、使用和维修不当造成的问题归咎成生产企业的制造问题,显然是不合理的。因此,产品质量鉴定重在“诊断”,而不是仲裁检验。
四是产品质量鉴定是针对鉴定产品质量而言的,不是针对产生质量问题的责任而言的。因此,鉴定过程中,不需调查和分析产品产生质量问题的责任是哪一方、应由谁负责,只需鉴定产品有没有质量问题,问题是由什么原因造成的即可。
需要提醒的是,有时产品在鉴定前,有的已进行过检验或鉴定。对这些材料,如果是有效的材料,必要时可以使用,但不能对这些材料或结论进行评价,因为专家组的职责是鉴定产品质量,没有责任和义务对其他单位或人员进行的检验或鉴定进行评价。
实施中:鉴别易出现的问题
鉴定产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实施当中往往涉及:产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有哪些质量问题;质量问题是生产企业或经销商交货时已存在,还是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如果是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是生产的原因,还是安装、使用、维修不当等原因造成的;如发生事故或有伤亡,是否是由于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应该说,上述4个方面的内容,都属于产品质量鉴定目的、要求范畴的内容,都可以做为质量鉴定的目的、要求,填写到委托方和质量鉴定组织单位签订的质量鉴定委托书中。
但是,有时委托方要求鉴定组织单位出具事故或伤亡原因分析报告,应当指出,这已超出了质量鉴定的范围,因为事故或伤亡原因多种多样,产品质量只是可能造成事故或伤亡的原因之一。因此,质量鉴定组织单位在与委托方签订的委托书中,质量鉴定目的和要求栏目,不能笼统的填上分析某某事故、某某伤亡的原因。
在实际的工作中,一定要当心容易出现以下几种主要问题:以检验代替鉴定。鉴定组织单位接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其承担鉴定工作的任务后,不能连被鉴定产品执行的标准或其质量要求都没有搞清楚,就随即对被鉴定产品进行检验,也不能仅对被鉴定产品的部分零部件进行检验即下结论。
以检验报告格式代替鉴定报告。不能在封皮上写质量鉴定报告,封里却是检验报告的注意事项,如“无检验单位或检验专用章无效”等字样,这不符合《办法》对质量鉴定报告的规定。
鉴定内容与《办法》不符。《办法》标题已写明为“质量鉴定”,一些鉴定组织单位也不能以“事故原因分析”、“死亡原因分析”、“真假产品”、“鉴定是什么产品”等等不属于质量范围的内容进行质量鉴定。
在鉴定依据不明,甚至没有鉴定依据的情况下进行质量鉴定。不能在被鉴定产品没有标准、不是质量争议双方约定的标准、或约定的质量要求不清楚的情况下进行质量鉴定。
专家组成员要符合《办法》要求。一是专家资质要能满足《办法》规定的条件,如不具备高级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能参加鉴定;二是不能使用双数专家组成质量鉴定专家组。
质量鉴定报告只反映一方面的意见。如专家组成员意见不统一,单方面的鉴定结论就是不真实的。在一次汽车清洗机导致一人死亡的产品安全鉴定中,专家组鉴定结果没有发现该机存在安全问题,其中一位专家没有在报告中签字,但鉴定报告还是由多数专家签字后就发出了,这显然是不符合《办法》精神的。另外,受理单方的质量鉴定申请并进行质量鉴定也是《办法》不允许的。
(作者单位:中国质量检验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