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6日,记者收到三年前向本报写过投诉信的江苏昆山市盛邦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法人陈冲发来的2006年10月17日江苏昆山市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5)昆民一初字第1824 号),该调解书载明:该法院于2005年6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昆山市盛邦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市长城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质量纠纷赔偿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该案经昆山市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
被告无锡市长城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昆山市盛邦电气工程有限公司280000元,其中2006年10月31日之前支付100000元,余款80000元于2006年12月31日之前付清。如无锡市长城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原告昆山市盛邦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即可就全部剩余金额向法院执行,并可以要求无锡市长城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支付双倍银行贷款利息;无锡市长城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放弃原告昆山市盛邦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尚欠其的钱款。
投诉背景 2004年7月,本报投诉维权中心接到一封来自从江苏省昆山市盛邦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发来的沉甸甸的投诉信,投诉材料十分详尽,有投诉信、合同、发票、质检报告以及相关照片等。反映其购买江苏无锡市长城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生产的VV22型电力电缆使用于苏州大学应用技术学院工程中,因该电缆质量问题在苏州大学应用技术学院(昆山周庄)发生多次多处爆炸,严重影响了该校教学秩序,并给其公司的声誉、经济造成了严重影响(备注:昆山质量技监局曾到现场检查取证,后又两次至现场抽检并送国家电线电缆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三次检验结果均证明在本工程中所使用的无锡市长城电缆厂生产的电缆为不合格产品)。
在投诉得不到合理解决的情况下,昆山市盛邦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依法将长城电线电缆厂告上法庭。截至目前,投诉方已拿到协议的全部赔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