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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责任需要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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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回答记者“你认为香港的发展得益于哪些方面的优势”时,香港中文大学经济学教授郎咸平表示,香港大部分员工对公司的信托责任是内地员工所缺乏的。在香港的公司里,雇员晚上十点钟、十一点钟下班很少会有怨言,很少见到香港员工下午五点多就吵着要回家,因为他们知道这是他们的信托责任,把工作干好是应该的。

  人有劳动的权利也有休息的权利,同时只有休息好才能工作好;把工作干好固然是应该的,但是并非只有加班到深夜才能干好工作,如果真是这样,似乎还可看作是效率不高的体现。所以,公司员工到了下班时间回家,不应当被简单视为是缺乏信托责任,因此而得出内地员工缺乏信托责任的结论有失偏颇。

  香港员工加班到深夜很少有怨言,很大程度上是因为香港劳动力价格高,员工收入相对丰厚,加班后又能得到可观的加班费。这种情形下的加班相当于多给了员工赚钱的机会,部分员工当然会有可能愿意加班。但是内地公司与企业大多工资不高,员工会觉得加班物无所值。更重要的是,许多内地员工加班后得不到加班费,甚至还不敢向老板提出要,否则就可能面临被炒鱿鱼的风险。另外,对于有些公司员工与工厂工人来说,不要说是加班费,就是正常工资都常常拿不到,他们当然不会有加班的积极性。也正因为如此,才常会有工人跳楼讨要工资的事情发生,而白领被欠薪也并非是个别现象,2007年1月10日《信息时报》就发表报道称,“年关将近,又到欠薪高发期,与往年不同的是,一些公司白领开始成为欠薪主角,甚至采取以死相逼的讨薪方式。”

  在同一篇访谈中,郎咸平认为司法独立与司法公正是香港的核心竞争力之一。笔者认为,香港所以很少出现公司与企业拖欠员工与工人工资,包括不给付加班费的现象,除了香港私营经济发展较为成熟,一些老板已将及时给付工资与加班费自觉视作自身责任之外,很大程度上应该说与香港司法对于劳工权益及契约行为保障有力有关。也就是说,如果出现公司或工厂不给付工资与加班费的情形,香港员工与工人很容易得到司法救济。但是内地劳动法规立法与执法环节都不太健全,加上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出于谋求经济指标增长的需要,有时会片面维护公司与企业一方的利益,导致内地员工与工人维权成本很高,甚至难以通过司法途径寻求到公正。在企业一方常常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首先对员工缺乏信托责任,而员工被侵权之后又难以有效维权情形下,员工与工人自然也就难以单方培育出对于用工者的信托责任了,但是这之中的责任显然不能说尽在员工一方。

  信托责任应该是双向的,只有企业即用工一方也对员工承担信托责任,员工对企业与公司的信托责任才能树立。人类社会之所以能够形成分工合作的劳动形式,就是因为彼此之间相互承担信托责任,而人们相互承担信托责任是建立在确信对方也会对自己承担信托责任基础上的,而要达此互信,就需要公正的司法制度来予以保障。也就是说,只有存在强有力的司法保障与救济,才会有信守信托责任的社会环境,才会有拥有承担信托责任意识的公民。从这个意义上说,人们的信托责任实际上是环境造就的,是因为人们之间订立的契约能够得到司法制度的保障,因为对方不守信用而蒙受损失者能够得到救济与弥补。所以,培育、强化内地员工的信托责任,在当前情势下,首先是企业与公司对员工要有信托责任意识,同时更要进一步健全法制建设。只有健全法制才会有信托责任与义务的履行,才会有市场经济的发展与社会进步可言。
作者:魏文彪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布时间:2007年0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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