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月18日,福建省漳州市质量技监局对漳州市某机动车检验站(简称检验站)出具虚假检测结果行为,依法予以严厉处罚。
5月8日,该局接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送来的《漳州市某机动车检验站涉嫌出具虚假检测结果案件移交函》。交警支队在函中称,根据调查结果,检验站在检测闽E某牌号客车过程中,涉嫌出具虚假检测结果,按照行政案件管辖权有关规定,将相关材料移交市质量技监局处理。漳州市质量技监局对移送材料进行了认真审查,认为交警支队提供的材料表明检验站已涉嫌构成出具虚假检测结果行为,需要依法追究其行政法律责任,于是,办案人员根据《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于5月10日报请局领导批准立案查处。
经质监办案人员调查,今年3月28日,检验站某检验员发现接受安检的闽E某牌号客车车架号与行驶证上登记的车架号不一致时,便在机动车安全检验记录单(人工检验部分)上签注车架号码不合格记录,后经检验站某负责人讲情,检验站便违背事实,在机动车安全检验报告记录单上将检测结果更改为合格,并出具了虚假检测结果,对替检车辆给予放行,该行为当即被驻站交警发现。检验站对违规出具虚假检测结果行为予以承认,并向漳州市质量技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保证今后不再重犯。
6月4日,漳州市质量技监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案审会认为,检验站违规出具虚假检测结果的行为,违反了《机动车安全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决定依据《机动车安全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和《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对检验站作如下处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96元,检验站处5万元罚款,对责任人处1万元罚款。目前,行政处罚决定书已送达检验站,案件正在执行中。
点评: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机动车安检机构伪造检验报告、出具虚假检测结果案件。《机动车安全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安检机构应当在许可的检验资格范围内,依法接受委托,严格按照检验标准和规程等技术规范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并及时向委托人出具检测结果,不得伪造检测数据,本案该检验站出具虚假检结果行为,正是违反了上述规定,应当受罚;对该违法行为的处罚,《机动车安全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 安检机构不按照检验标准和规程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出具虚假检测结果,伪造检测数据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据此,漳州市质量技监局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作出了如上处罚决定。纵观本案,笔者在此慎重提醒有关质检机构,在履行检验、检测职责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检验标准和规程开展检验,做到尊重事实、诚信检验,不得弄虚作假,出具的检验、检测结果必须真实,否则,将受到法律惩处。
(作者单位:福建省漳州市质量技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