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群众举报,质量技监部门稽查人员在甲地张某租赁的一居民住宅中查获两个系列、6个类别的假冒低压电器共计200余件。经鉴定全部为冒用产品的产地、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并且产品无3C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经调查,张某系乙地人,2003年独自一人来甲地,在未办理营业执照、无经营场所的情况下,租赁甲地郊区居民住宅作为场所生产假冒低压电器。用化名送样与商家联系。商家要货时与张某电话联系,张某根据商家要求送货上门,现款交易不开发票。由于张某拒不交代其往来的商家和销售情况,又没有经销账册、发票等经营资料,致使违法所得无法核实。此案在案件审理时形成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张某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三十七条“生产者、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规定,及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责令张某改正,并处一定的罚款。
第二种观点认为,张某的行为不但是生产销售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一种违法行为,还应从产品的质量状态如何入手,通过技术检验产品质量是否还有涉及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问题。还有,张某的行为同时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可以依照第四十九条规定,没收张某违法生产销售的假冒低压电器。
第三种观点认为,应根据《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对于未取得3C认证生产销售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未取得3C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行为。
到底此案应该如何处罚,请各位同仁指教。
(作者单位:山东省德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