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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品改名 业界希望有过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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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14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SFDA)发布《保健食品命名规定(试行)》,要求保健品的名称要由品牌名、通用名、属性名三部分组成,配方原料相同的多个保健食品,在命名时应当采用同一品牌名和通用名,而且保健品名字不得使用功能名称。该《规定》从发布之日起实施。这意味着市场上大量的“减肥”、“补血”、“排毒”、“养颜”等字眼的保健品可能需要改头换面了。

  《规定》对保健食品命名提出“八不”要求,即:不得使用明示或者暗示治疗作用的词语;不得使用功能名称及其谐音字或形似字;不得使用夸大功能作用的文字,与功能相关联的文字以及误导消费者的词语;不得使用虚假、夸大和绝对化的语言,如“高效、速效、第几代”;不得使用庸俗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不得使用人体组织器官等词语;不得使用消费者不易理解的专业术语及地方方言;不得使用人名、地名(注册商标除外)。

  另外,同一申请人申报配方原料相同的多个保健食品,在命名时应当采用同一品牌名和通用名。需要标注颜色、口味、特定人群等情形的,应当在属性名后加括号予以标示。这意味着以后与“补血”、“补锌”等谐音的保健品都要换名字了。

  不过,记者发现,该规定并没对已取得保健品名称的产品该如何处理作明确规定,不少企业表示,如国家要对已取得保健品名称产品“动刀”的话,希望能给企业一定的过渡期。

  “现在市场已经有这么多保健品,如果按照这个规定来实施的话,成本无疑是巨大的。最好有一个过渡期,比如三年、五年。”保健品协会一位工作人员说。

  记者日前走访了北京的一些超市,发现保健品的销售并未受到影响。当询问一些保健品的购买者关于保健品改名的事情,几乎都表示不知道。“我们购买都是按照它的名称买的,比如减肥、排毒养颜啊,如果以后都改成像药品一样的名字,我们消费者也不知道该买什么好了。”一位顾客说。

  广州碧生源公司总经理牟文军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前段时间公司在申报新的产品时药监部门已开始按照这个规定去做了。目前申报的一个减肥茶产品,批下来的名称却叫做“袋泡茶”,公司目前也在观望中。

  “这个命名要求有的条款甚至比药品还严格,比如不得使用功能名称及谐音字,但是一些药品却可以叫‘速效救心’等。而且我国的保健品中90%以上的命名与功能相同,如果按照这一规定,绝大部分的保健品都要改名了。国内保健品市场经过这么多年混乱,刚刚走上规范发展的道路,一些品牌做到现在也不容易。如果改名,真的是一场考验。”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业内人士说。
作者:罗兵 来源:中国质量网 发布时间:2007年0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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