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旦不安全食品已经流入市场,立刻召回和如实上报是惟一的补救措施。《条例(草案)》规定,对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作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并记录下处置结果,如果交由他人处置,一定要查验并留存其营业执照和身份证明的复印件。如果食品生产经营者知道自己生产经营的食品存在危害,就应该主动召回,并在24小时内向食品安全管理部门报告。食品生产经营者主动召回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行政处罚。而一旦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召回食品,除了违法生产、销售的食品将被没收外,生产经营者也将被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会被吊销卫生许可证和生产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