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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识违法就是产品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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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贵报6月1日案例探讨栏目刊发的《包装物标识违法 产品也违法吗》一文,笔者认为,产品标识违法亦即产品违法,应予处罚。理由如下:

  一、本案中,该店销售的农药外包装标识存在文中所述的6个方面问题,违反了《农药包装通则》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标准化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产品及产品生产、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标准,劳动安全、卫生标准,运输安全标准”。

  《农药包装通则》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了农药的包装类别、包装技术要求、包装件运输、包装件贮存、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等,属于农药储运、使用中的安全标准,对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起着重要的作用。笔者认为:该农药包装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规定,应根据第四十九条规定进行处罚: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并不仅仅指不符合产品质量强制性标准。

  由《标准化法》第七条和《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可知,只要符合这两条规定,不论是产品标准、卫生标准、环境质量标准、运输标准、包装标准还是标签标准,都属强制性标准。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并不仅仅指不符合产品质量强制性标准(即产品内在质量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还包括不符合产品包装、运输、标签等其他强制性标准。如《啤酒瓶》、《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危险货物包装标志》等都属于国家强制性标准,且是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必须执行。本案中,农药违反是的《农药包装通则》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而不是农药产品质量标准的规定。但只要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规定的产品,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标识违法,亦即产品违法,应予处罚

  《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产品标识是指用于识别产品及其质量、数量、特征、特性和使用方法所做的各种表示的统称。产品标识可以用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物等表示。”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其标识的标注,应当遵守本规定。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标识的标注另有规定的,应当同时遵守其规定。”第五条规定:“除产品使用说明外,产品标识应当标注在产品或者产品的销售包装上”。

  可见,标识只是产品告知外界自身信息,因产品的特性不同而标注在不同的载体上。标识必须依附于产品而存在,不能独立存在,亦不单独销售。产品才是标识的主体。本案中,农药标识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即农药未按规定标注其标识,显然农药违反了《农药包装通则》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

  (工作单位:广西南宁市马山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作者:莫奕芳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布时间:2007年0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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