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水利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国家林业局科学技术司、国家粮食局标准质量中心,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教司、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科教工业部:
根据国家标准委《关于下达第五批全国农业标准化示范区项目的通知》(国标委农轻[2004]101号)、《关于增补和调整第五批全国农业标准化示范区项目的通知》(国标委农轻[2005]47号)和《关于第五批全国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第二次增补和调整项目的通知》(国标委农轻[2005]117号)要求,第五批全国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将于2007年底前完成示范任务,并按要求组织考核验收。第五批示范区在数量和规模上较前四批示范区有了较大的增加,考核验收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地方和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做好充分准备,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科学规划,圆满完成第五批示范区的建设任务。现就验收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有关行业部门负责组织对各自承担的全国农业标准化示范区项目的考核验收工作。考核验收时,具体的验收项目、考核内容、评分标准应按《全国农业标准化示范区效果评价体系表》(通过"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系统"下载)的要求组织进行。
二、所有项目的考核验收工作完成后,应尽快对第五批示范区建设的整体情况进行总结,并按要求将每个示范区的验收总结、验收纪要,以及评分结果报国家标准委;同时按"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系统"的要求,网上提交相关材料。
三、通过"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系统"提交的材料,应真实可靠,并按要求认真填报相关数据,上传有关文档。国家标准委将加强监督检查,并适时通报相关情况,对没有按要求提交材料的示范区项目将视同为没有通过考核验收。
二〇〇七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