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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环境检测也要备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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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开始对室内环境质量检测单位实行备案管理。为保证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规范室内环境质量验收,北京市建委颁布了《关于对室内环境质量检测单位备案管理的通知》。通知明令,民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要从市建委公布的室内环境质量检测单位备案名单中选择检测单位。

  据介绍,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室内环境质量检测的单位,都要在通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认证后,到市建委备案。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作为北京室内环境质量检测单位备案工作的主管部门,对全市室内环境质量检测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备案单位名录。

  室内环境质量检测单位备案时必须提交室内环境质量检测单位备案表、工商营业执照(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应提交法人单位的授权委托书),计量认证合格证书以及计量认证附表,检测人员技术、岗位证书,检测仪器设备一览表等。

  室内环境质量检测单位如被发现存在相关问题的,将被记入企业信用系统,并予以公布。包括:伪造试验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不按规定程序出具试验报告的;不按规定的方法进行检测的;计量认证复检不合格的等。
作者:梁琦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布时间:2005年0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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