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实施了新修订的《江苏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新《标准》的实施提高了药品零售企业的准入,旨在适应当前经济和社会发展,提升药品零售企业现代化管理水平,建立对药品零售企业实时监管的长效机制,规范药品零售企业行政审批行为。新《标准》规定:
药品零售企业应制定药品质量管理制度并有措施保证予以实施,完善药品质量管理记录和药品质量管理档案并有措施保证其真实性、完整性,须配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计算机设备和管理软件,符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远程监管平台对其药品购、销、存等环节质量及执业药师在岗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的条件。
设在城区(含县城)的药品零售企业应配备不少于2名药师(中药师)以上的技术人员,其中1名应为执业药师或主管药师(主管中药师);设在乡镇的药品零售企业应配备执业药师或药师(中药师)以上技术人员;设在行政村的药品零售企业应配备药士(中药士)以上的技术职称或经过省辖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培训,并取得上岗证的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人员。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质量管理负责人应具有执业药师或主管药师(主管中药师)以上职称;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具有药师(中药师)以上职称,负责质量管理人员要有1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经营中药饮片的药品连锁企业、零售(连锁)企业门店应配备1名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中药专业技术人员。
设在城区(含县城)的药品连锁企业,其营业场所的面积由原来的不少于40平方米提高为不少于60平方米;设在乡镇的药品零售企业,其经营场所不少于40平方米;设在行政村的药品零售企业和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其经营场所须与经营规模相适应。
能满足药品及时补、供的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企业可不设仓库,但药品应全部上架陈列。药品零售企业需要设置仓库的,应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并符合药品储存、保管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