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5月16日,欧盟委员会宣布修订关于化妆品的理事会指令76/768/EEC的草案。
该草案认为由于氟化物目前被列在指令76/768/EEC第1部分附录III内,并且受附录III规定的条件和限制的管制。消费产品科学委员会(SCCP)认为如果接触氟化物的唯一来源是含氟化物1000-1500 ppm的牙膏, 6岁以下儿童氟中毒只受到最小限度的关注,假如此类牙膏按推荐使用的话。因此,指令第1部分附录III的参考号26至43和参考号47、56应通过引入标签要求进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