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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国辐射环境监测与监察机构建设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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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国辐射环境监测与监察机构建设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总局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

    为指导和规范全国各级辐射环境监测与监察机构能力建设,建立先进的辐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和完备的辐射环境执法监督体系,加强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我局组织制定了《全国辐射环境监测与监察机构建设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全国辐射环境监测与监察机构建设标准

 二○○七年六月一日

  主题词:环保 辐射 建设标准 通知

  抄送:财政部,总局核与辐射安全中心,上海、广东、四川、北方、西北、东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辐射环境监督站。

作者:佚名 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时间:2007年06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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