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5月22日,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制定机动车辆的技术法规草案,该草案统一规定了下列内容:
* 在驱动系统使用液化石油气的机动车辆中安装的特殊LPG(液化石油气)改型系统;
在驱动系统使用压缩天然气的机动车辆中安装的特殊CNG(压缩天然气)改型系统;
* 注:由于“液化石油气(LPG)”在阿拉伯联合酋长国(UAE)不允许作为机动车辆的燃料使用,因此本技术法规的第“I”部分将不采用。
本技术法规适用于:
第II 部分:在驱动系统使用压缩天然气的机动车辆中安装的特殊CNG改型系统。
制造商将该改型系统保持在适合于已经批准的特殊车辆系列的整体系统最初特性的情况。
本法规不适用于旨在鉴定该改型系统在车辆上正确安装的程序、检查和检验,因为该问题依靠车辆注册国签订采购合同方的权限。
打算安装在M和N种类车辆上的改型系统。在第2至7款中规定了对于不同种类(M1、N1 或其它)的要求。改装的车辆应当仍符合本法规关于型式批准最初认可的所有规定。
本法规的安全要求适用于所有经批准的车辆。
该法规的生效日期待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