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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化法修订草案建议:制定推荐性和强制性标准要有所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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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10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标准化法修订草案三审稿进行分组审议。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在分组审议时建议,对推荐性标准和强制性标准的起草和技术审查要采用不同的方法。

  草案三审稿第十六条规定,制定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应当组织由相关方组成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承担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未组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应当成立专家组承担相关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专家组的组成应当具有广泛代表性。

  吕薇委员认为,强制性标准是技术法规,体现的是政府的意志,而推荐性标准体现的是利益相关方的协调一致,两者在制定程序上应有所区别,建议把强制性标准与推荐性标准分开来写。

  “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存在共性,作为标准,它们都具有技术属性,制定过程中都需要发挥专家的作用,确保标准在技术上的先进性;两者又有明显的差异,强制性标准除了标准属性以外,还具有技术法规的属性,体现的是国家法律和政府意志,必须强制执行。而推荐性标准由利益相关方协调一致,社会自愿采用。”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委员蒲长城认为,在标准制定修订程序上应当有区别。

  张兴凯委员认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的制定和管理部门及程序是有差别的,建议将第十六条修改为:“制定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应当组织由相关方组成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承担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未组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应当成立专家组承担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强制性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可以委托相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承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专家组的组成应当具有广泛代表性。”

作者: 来源:法制日报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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