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化法修订草案8月28日第二次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修订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国家推进标准化军民融合和资源共享,提升军民标准通用化水平,积极推动在国防和军队建设中采用民用标准,并将先进适用的军用标准转化为民用标准。
此前修订草案规定,制定标准应当有利于推进军民通用标准建设和资源共享。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为落实军民融合发展国家战略,推进军民标准通用化建设,应当在本法中充实军民标准融合发展的内容。对此,修订草案二审稿增加上述规定。
修订草案二审稿对标准的分类作了进一步明确,规定: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其中,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同时,为发挥标准在促进技术创新、产业升级中的引领作用,支持利用自主创新技术制定重要行业、新兴领域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修订草案二审稿规定:国家支持在重要行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等领域利用自主创新技术制定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修订草案二审稿并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和宣传工作,传播标准化理念,推广标准化经验,推动全社会运用标准化方式组织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发挥标准对促进转型升级、引领创新驱动的支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