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市工商局、市消协和装饰协会联合制定的《市家居装饰装修施工合同》【QF-2006-1】示范文本自2006年10月1日起已在全市室内装饰装修业务中推广使用,针对新版合同中变动较大、备受关注的空气质量检测问题特做如下说明:
一、目前国家关于室内空气或室内环境质量检测的标准有两个:一个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建设部联合于2002年1月1日起发布实施的《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以下简称《规范》);另1个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卫生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联合于2003年3月1日起发布实施的《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2002】(以下简称《标准》)。
二、在充分调研、探讨的基础上,我们以《标准》作为新版家装合同室内空气质量检测的依据,主要是因为《规范》中部分验收条款不适用或在现有条件下很难达到要求,特作如下说明:
1、关于检测项目
《规范》规定: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必须进行室内环境污染物甲醛、苯、氨、氡、TVOC的浓度检测。
《标准》规定:新装饰装修过的室内环境应测定甲醛、苯、甲苯、二甲苯、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
由于氨和氡主要是建筑主体材料产生的污染物,与装饰装修材料关系不大,依据《规范》规定对这两项进行检测没有实际意义,且增加委托单位检测费用。
甲苯、二甲苯是苯的同系物,主要由装饰装修材料产生,其采样、检验和测定与检测苯的方法一致,并不增加委托单位的检测费用。
2、关于检测点的设置
《规范》规定: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应抽检有代表性的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抽检数量不得少于5%,并不得少于3间;房间总数少于3间时,应全数检测。
《标准》中没有相对应的规定:完全可以选择有代表性的1个房间检测。
同期装修的房间设计、施工及使用的材料均相同,其空气污染程度相差不大,检测的房间多了明显增加了不必要的检测费用。
3、复检的要求
《规范》规定:当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结果不符合规范的规定时,应查找原因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可进行再次检测。再次检测时,抽检数量应增加1倍。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再次检测结果全部符合本规范时,可判定室内环境质量合格。
《标准》中没有相对应的规定。
对于房间数量相对有限的家居装饰装修工程来说,《规范》的可操作性不强或无法做到。
4、验收要求
《规范》规定:室内环境质量验收不合格的民用建筑工程,严禁投入使用。
《标准》中没有相对应的规定。
《规范》的此项强制规定对家居装饰装修工程在现有条件下是不适用的,“严禁投入使用”没有执法的主体,而且对于检测轻微超标或装修双方无异议的房子不能交付使用,将影响到双方的利益。
三、《规范》和《标准》污染物限量标准的数据存在差异,其产生的主要原因是二者对于封闭时间的规定不同,封闭时间长短对检测结果的影响很大,因此不能简单地理解为数值大的标准也相应宽松。
四、《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是国家强制性标准,其中的部分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如果以《规范》作为新版家装合同空气质量检测的依据,那么强制性条文是必须执行的,在现有条件下有些条文尚无执法的主体,而且条文过于苛刻,执行难度是相当大的。因此,新版家装合同采用了条文相对宽松、有利执行的国家推荐性标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2002】作为空气质量检测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