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法制办正通过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公开征求意见系统,就《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向社会征求意见。该《办法》旨在加强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管理,科学公正开展各专业技术领域标准化工作,提高标准制定质量。
《办法》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负责技术委员会管理制度的建立并组织实施。国家标准委负责统一规划、协调、组建和管理技术委员会。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受国家标准委委托,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技术委员会,对技术委员会开展国家标准制修订以及国际标准化等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受国家标准委委托,协助国家标准委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技术委员会,为技术委员会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技术委员会应当科学合理、公开公正、规范透明地开展工作,在本专业领域内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根据《办法》,技术委员会由委员组成,委员应当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可以来自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消费者、公共利益方等相关方。来自任意一方的委员人数不得超过委员总数的1/2。委员中应当有来自中小企业代表。教育科研机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检测及认证机构、社会团体等可以作为公共利益方代表。技术委员会委员不少于25人,其中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不超过5名。同一单位在同一技术委员会任职的委员不得超过3名。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不得来自同一单位。同一人不得同时在3个以上技术委员会担任委员。
技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技术委员会设秘书处,负责技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承担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技术委员会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不超过5名。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应当由委员兼任,不得来自同一单位。秘书长应当由秘书处承担单位技术专家担任,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熟悉本领域技术发展情况以及国内外标准化工作情况,且至少具有连续3年以上标准化工作经历。
技术委员会委员应当积极参加技术委员会的活动,履行以下职责:
《办法》规定,国家标准委、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技术委员会进行监督检查。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技术委员会的监督检查情况报送国家标准委。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国家标准委、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投诉技术委员会、委员和秘书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举报、投诉的受理单位应当及时调查。对查证属实的,由国家标准委作出处理决定,包括限期整改、重新组建、调整秘书处、撤销委员资格等,具体规定如下:
技术委员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标准委责令其限期整改:
技术委员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标准委重新组建:
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承担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标准委对秘书处承担单位进行调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员,由技术委员会报国家标准委撤销委员资格:
《办法》规定,军民共建的技术委员会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其他制定标准的机构组建技术委员会可以参照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