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3月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上,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了‘建立健全消费品质量安全监管、追溯、召回制度,严肃查处制售假冒伪劣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并希望让亿万群众的消费潜力成为拉动经济增长的强劲动力。我今年的议案,就是呼吁加快制定消费品安全法。”全国人大代表、质检总局原副局长蒲长城在接受采访时开门见山。
蒲长城说,在消费品安全领域,风险社会的特征十分明显,工业产品中新技术、新材料的广泛应用,消费品品种数量急剧增长,企业产品出现因设计、制造缺陷产生不安全质量问题的风险加大。随着中国由模仿型、排浪式消费进入个性化消费时代,消费者面临前所未有的消费品安全风险和威胁。
“面对大量的、与缺陷产品有关的公共安全问题,有必要制定专门的法律,规范生产企业建立更加完善的产品设计开发、质量控制、服务监督体系,当发现消费品缺陷时,督促企业采取警告、撤回、召回等补救措施,消除缺陷消费品对公共安全的威胁与危害。”蒲长城说。
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指出,消费和生产具有同一性,两者相互依存。没有生产就没有消费;没有消费就没有生产。蒲长城表示,为了防止、控制和消除消费品中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预防和减少消费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保证消费品安全,全面保障消费者人身健康和安全,我国不仅应制定消费品安全法,而且应该尽快制定。通过制定法律的形式来规范生产,引导消费,使得两者相互促进,相得益彰。
那么,制定消费品安全法的依据何在?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质量安全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要把推动发展的立足点转到提高质量和效益上来。习近平总书记2014年5月在河南考察时作出了要推动“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转变,中国速度向中国质量转变,中国产品向中国品牌转变”的重要论述。李克强总理在去年9月召开的中国质量大会上强调,要大力实施质量强国战略,把经济社会发展推向“质量时代”,提出要构建“放、管、治”三位一体的质量提升格局。“要落实党和国家领导人对质量安全工作的殷切期盼,按照党的十八大关于‘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的要求,就要通过立法来提高、保障产品质量安全。”蒲长城说,“我国消费品安全的法律分散,相关制度存在空白。而制定专门的消费品安全法律,是发达国家或者地区的通行做法,如美国、欧盟、加拿大、日本和我国香港等都有这方面的立法。”
蒲长城说,我国消费品安全的相关规定,散见于《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中。现在,消费品与人们衣食住行样样相关,事关人民群众生活方方面面,它的适用性、可靠性、安全性已经成为衡量人们生活质量的重要指标,也成了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内在要求。人们对它的要求已经从“用得上”上升到“用得好”“用得放心”上。这是从量到质的重大转变。但我国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不能满足全面保护消费者安全的需要,在对消费品安全相关责任主体,消费品安全导致事故的归责原则和损失赔偿,消费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风险预警、消费品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置,消费品安全制造管理、消费品安全检验,消费品安全监督管理等方面存在空白。
“例如,《产品质量法》调整范围宽泛,关注质量,而没有强调安全,强调的是产品符合性而缺少后市场管理。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则是强调事后救济,侧重于质量纠纷解决。”蒲长城表示。
蒲长城强调,制定消费品安全法,就要确立消费品生产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建立全面有效的监管制度,建立切实发挥行业自律、消费者维权、社会监督作用的共治格局,确立完善的法律责任体系。
蒲长城认为,制定消费品安全法,应当明确规定消费品安全的责任主体,明确生产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要包括执行消费品安全标准,提供安全消费品的基本义务,以及对消费品的执行标准、主要成份、安全风险进行标识说明的义务,还要有售后跟踪义务和对危险消费品报告、警示、召回的义务及配合危险处置义务。
蒲长城反复提及要建立全面有效的监管制度。他说,消费品质量安全问题突出,应通过立法进一步对监管部门的职责进行明确界定,对第三方检测认证机构的义务和责任进行明确。要立足中国实际,积极吸收国际先进经验,应通过立法明确规定建立消费品伤害监测、消费品风险监测、预警和评估、缺陷消费品召回、消费品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置、消费品质量安全信息共享与合作等制度。
蒲长城强调发挥行业自律、消费者维权、社会监督作用的共治格局的重要性。他着重指出,应确立鼓励消费品领域充分发挥行业自律、消费者组织维权作用的制度规则,确立方便消费者投诉、维权的制度规则,调动消费者维权积极性。
“要确立完善的法律责任体系,以保障法律的有效实施。”蒲长城斩钉截铁地说。他希望明确规定违反消费品安全法的法律责任,即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的具体内容。“在民事责任上可以做一定的突破,例如引入更严格的惩罚性赔偿。当然,在行政责任上可以进行一定的创新,例如建立声誉惩戒制度等。”蒲长城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