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约能源、降低能耗,减少污染物排放,是转变发展思路、创新发展模式、提高发展质量、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彻底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重要途径,为此,“十一五”规划提出到2010年单位GDP能耗降低20%、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但2006年和今年一季度,全国没能完成确定的节能降耗和污染物减排的指标。
在节能减排工作中认识不到位、责任不明确、措施不配套、政策不完善、投入不落实、协调不得力等问题,是造成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未能如期完成的主要原因。
要实现“十一五”期间的两个约束性指标,根本的途径是改变过去高投入、高排放的经济增长方式和末端治理的环境保护机制,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循环经济是对传统经济发展观念、资源利用模式和环境治理方式的重大变革,有利于提高经济增长质量、节约资源能源和改善生态环境,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循环经济要求在生产、流通和消费过程中遵循减量化、再使用和资源化原则,其直接效应就是节能、降耗、减排。
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促进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的完成,关键是尽快完善推动循环经济发展的带有根本性的制度建设。主要的制度保障措施有以下8条:
1.建立循环经济规划制度,明确政府绩效评价考核和鼓励、限制或禁止措施的具体要求。2.建立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和考核制度,杜绝一些地方重经济增长、轻资源和环境保护的做法。3.建立循环经济的标准、标识、标志和认证制度,规范政府评价循环经济发展状况的依据和手段。4.建立以生产者为主的责任延伸制度,明确生产者应依法承担其产品废弃后的回收、利用、处置的责任。5.建立对重点企业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的定额管理制度,加强对钢铁、有色金属、煤炭、电力、石油石化、化工、建材、建筑、造纸、纺织、食品等主要工业行业的高耗能、高污染企业的监管。6.完善产业政策制度,规范和引导符合循环经济要求的产业发展,限制高消耗、高污染行业的发展。7.建立政策激励制度,调动各行各业的积极性,鼓励走循环经济的发展道路。8.建立明确政府、企业和公众责任的有关制度,以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企业的主体作用和公众的参与作用,形成推动循环经济发展的整体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