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出台电信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表示将加强对电信业务经营者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促进我国电信事业健康、有序、快速地发展,维护电信用户的合法权益。
办法表示,电信服务质量监督管理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政府监管、企业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机制。其任务主要是对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的电信服务质量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监督电信服务标准的执行情况;依法对侵犯用户合法利益的行为进行处罚;总结和推广先进、科学的电信服务质量管理经验。
办法明确提出,电信管理机构要不定期组织对电信业务经营者的服务质量进行抽查,并向社会公布有关抽查结果,同时要将用户满意度指数作为对电信业务经营者服务质量评价的核心指标,组织进行电信服务质量的用户满意度评价活动、鼓励电信业务经营者建立科学的用户满意度评价体系。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定期对照电信服务标准进行自查。跨省经营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将自查情况每半年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告,其分支经营单位及取得省内经营电信业务许可证的经营者将自查情况每半年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报告。
办法还对电信管理机构服务质量监督的职责、在监督检查服务质量和处理用户申诉案件时可以行使的其他职权以及电信业务经营者的服务内容、应尽义务、监管方式、法律责任等作了具体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