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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试点认证认可社会监督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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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29日,湖北省有14名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被国家认监委正式聘请为认证认可社会监督员。他们将协助认证认可监管部门,对认证机构、咨询机构、检验机构以及获证企业进行社会监督。

  针对认证认可工作中发生的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等社会投诉案件,国家认监委决定加快建立社会监督员制度,制定了相关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以此作为我国认证认可监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监督员的主要职责是对认监部门和认证认可机构的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服务质量等方面进行监督。同时,收集反映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自国家认证认可条例实施以来,认证认可工作在我国发展迅速,在提高产品质量、增强核心竞争力、加快技术创新、与国际接轨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由于认证认可工作的涉及面广、技术性强、管理度高、责任重大,各地质检部门相继建立了认证认可监管体系,将认证认可的行政监管工作列入地方目标责任制,制定考核标准,签订目标责任书,不断使认证认可工作保持健康有序发展。

  据有关专家介绍,认证认可在我国是一项刚刚发展起来的新兴事业,主要分为国家强制性认证和国际市场化认证,包括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以及各种自愿性产品认证。近几年来,随着国内申办认证认可的企业数量逐年增长,为其服务的咨询机构、实验机构、评审机构也在相应加快发展。因此,实行行业自律和发挥社会监督,对于认证认可市场的依法监管和制度规范,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据悉,湖北省是国家认监委在全国首批建立社会监督员制度的两个试点之一。通过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员的积极参与作用,净化市场环境,规范认证行为,提高认证认可和运行管理的公正性、有效性,更好地服务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作者:朱临津 陈铁 张华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布时间:2007年06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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