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把不履行召回义务的企业置于全社会监督之下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4年行动计划》。在其中的细化条款中,特别提到了要落实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包括“推动企业严格落实质量首负责任制、产品三包、缺陷产品强制召回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等有关内容。
作为产品质量和消费者权益的有力保证,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是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是企业的一项社会责任,是维护企业质量信誉的一项重要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所以说,质量安全的根子在企业,关键在于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
据统计,截至去年年底,我国共累计实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活动660多次,涉及汽车数量1400多万辆。面对越来越频繁的汽车召回,业界曾有声音称,大规模召回事件已经让车企蒙羞,并且对汽车企业有着负面的影响。不过,质检总局执法司近期对400多家汽车企业的问卷调查结果显示,99%的企业认为,实施召回对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提升产品质量水平有推动作用。与此同时,消费者对汽车召回的认识理解也越来越趋于理性。
质检总局执法督查司司长严冯敏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缺陷产品召回不仅是对企业的监管,更是一种督促。在高昂的违规成本面前,企业必然会加强生产和质量体系的监控。长远来看,有利于企业品牌形象的维护。希望全社会进一步明确汽车企业在保障汽车安全方面的责任,把不履行召回义务的企业置于全社会监督之下,从而推动整个行业更加重质量、讲诚信。召回是对产品质量进行事后监管的重要手段,更是督促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构建质量诚信的重要措施。质量是永恒的主题,需要常抓不懈,企业品牌形象的树立,需要企业始终落实好产品质量主体责任,始终认真履行好社会责任。
目前,中国汽车产销量均已突破2000万辆大关,成为全球第一大单一市场,而去年的召回次数和召回数量比2012年同期分别增加了20次和210.71万辆,是历年来召回(次)数量最多的一年。召回(次)数量的快速增长说明在完善法律法规之后,很大程度上杜绝了企业“拒不召回”的态度;另一方面也说明了汽车消费环境在不断成熟,大量的召回并没有造成消费者的困惑。
但不可否认的是,我国汽车召回与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较大的差距,仍有一些企业从未实施过召回。严冯敏表示,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主体是企业,但目前企业的主体责任意识还未得到真正确立。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安全意识还不强,相当数量的企业还存在侥幸心理,产品发现存在缺陷后,不是主动开展召回活动,消除安全隐患,而是刻意隐瞒缺陷,消极对待召回。据统计,2013年度共有28次召回活动是受质检总局缺陷调查影响而开展的,涉及产品数量196.1万辆,占全部召回数量的37%。
严冯敏说,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要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为根本。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实施,基础在企业,关键是企业。首先,确保产品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在企业。产品是企业生产出来的,企业有义务保证产品质量。从某种意义上说,产品质量等于人品,等于企业法人代表的人品。如果一个企业不讲质量,就没有诚信,就没法生存下去。这是个公理性的原则。在发达国家,关于产品质量方面的法律法规,从某种程度上讲都是责任法,强调责任。企业核心责任就是企业主体责任。我国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第五条,将其以法律形式规定下来,属于法定责任,也是底线责任。其次,对缺陷产品召回的主体责任在企业,这是企业的社会责任。企业发现其产品有缺陷,立即消除缺陷,就是在维护社会秩序,维护公共安全。这也是公理性的原则。这两个责任是相辅相成的,也是统一的。履行得好,就能给企业发展和社会和谐带来正能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