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7日,江苏省质监局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3家保险公司在南京举行签约仪式,正式启动江苏省电梯责任保险工作。首先在南京、苏州、无锡、南通先行试点,然后逐步在全省全面推行。
江苏省是电梯制造和使用大省,截至2013年年底,该省电梯保有量达到30万台,位居全国第二。电梯安全是近年来社会广为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由于相关法律法规不尽完善,电梯事故发生后,赔偿责任往往难以落实。为此,该省质监局自2013年年初就开始赴先行开展电梯责任保险的广东省进行调研,并多次召开电梯安全相关方座谈会,向全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在取得广泛认同的基础上,江苏省质监局和江苏保监局联合向省政府建议,在全省推行电梯责任保险工作。省政府办公厅于2013年11月15日正式发布了《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的实施意见》。
经过公开招投标,确定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3家保险公司组成共保体,共同承担江苏省的电梯责任保险工作,其中人保江苏分公司为首席承保公司。
据介绍,江苏省电梯责任保险对象为全省境内所有新安装电梯和经检验合格的在用电梯,投保人为电梯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电梯维保单位、电梯检验机构等电梯安全相关方,并由以上三方按一定比例共同投保(住宅电梯投保保费比例为2∶3∶5,非住宅电梯投保保费比例为5∶4∶1,别墅电梯由产权所有人单独全额投保),每年投保1次。新安装电梯,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安装单位在安装期投保1年。
江苏省电梯责任保险分主险(第三者责任险)和附加险(雇主责任险)两部分,垂直电梯、自动扶梯及自动人行道、新安装电梯保费基础价格分别为93元、95元和98元,同时根据电梯使用密度、使用年限、维保单位星级等因素进行浮动。赔偿限额方面,主险部分,每次/累计事故赔偿限额500万元,每人每次事故死亡/伤残赔偿限额80万元(其中含每人每次事故医疗费用赔偿限额8万元);每次事故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两万元。雇主责任险部分,投保人雇员赔偿限额为每人每次事故死亡/伤残48万元(其中含每人每次事故医疗费用4.8万元)。雇员每人每次事故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0元。对于投保电梯发生人员伤亡事故,但经有关部门认定属非投保人责任时,保险公司实施无责救助,限额为10万元,其中每人不超过3万元。针对近年来电梯困人故障有增多趋势的情况,本次电梯责任保险还专设了“精神抚慰补偿”条款,明确电梯轿厢滞留人员两小时以上构成特种设备安全一般事故,但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保险公司给予电梯被困人员一定精神抚慰补偿,补偿限额为每人每次事故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