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促进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科学、规范、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以及《国家认监委关于明确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类文件调整方案及要求的通知》(国认证〔2013〕39号),国家认监委制定了两个强制性产品认证通用实施规则:《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用于规范指导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产品生产企业建立确保产品持续符合CCC认证要求的质量保证能力;《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检查通用要求》,用于规范指导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认证机构工厂检查工作实施的一致性,现予以发布。
上述两个通用实施规则与后续发布的具体产品认证实施规则配套使用,于2014年9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国家认监委
2014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