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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工业产品出口至也门须实施装运前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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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2013年9月13日国家质检总局与也门共和国标准计量组织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也门共和国标准计量与质量控制组织关于进出口商品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自2014年3月1日起,我国出口到也门的工业品,须凭检验检疫部门签发的装运前检验证书在也门办理验证放行手续,检验检疫部门对输也门工业品将实施装运前检验、监装。

  根据《中也谅解备忘录》要求,须实施装运前检验的工业产品包括《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的国际公约》第25章至29章、第31章至97章的产品。对于出口至也门的编码范围内的工业产品,我国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装运前检验证书》是其在也门进口监管部门提取货物的有效法律文件。如果进口商无法提交该证书,也门主管部门有权退运该批货物。中国出口至也门工业产品的检验判定标准为也门共和国的技术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也门没有上述强制要求或未及时向中方提供上述强制性要求的,适用中国国家强制性标准(GB);对于也门标准、中国标准都不具备的出口产品,适用相应的国际标准。

  针对上述要求,检验检疫部门提醒相关企业:有出口到也门的工业产品尤其是法检目录外的工业产品时,需仔细核对其HS编码是否在上述章节范围内,避免因缺少装运前检验证书而导致货物无法通关;详细了解和掌握也门的技术法规和标准,在签订合同时明确所使用的标准,严格按照合同标准安排生产,确保产品符合也门标准;及时联系产地检验检疫部门,对于需要装运前检验的货物,提前熟悉流程,预留监装检验时间,避免错过交货期而造成经济损失。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布时间:2014年0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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