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查询网-电话:010-62993931

台湾地区制定《化妆品中铅、砷残留限量规定》

点击数: 【字体: 收藏 打印文章 查看评论
 

  1月8日,台湾地区“卫生福利部”发布部授食字第1021650418号令,自即日生效。

  主要内容包括:(1)按照原卫署药字第○九四○三○六八六五号公告,铅、砷及其化合物成分系不得添加于化妆品中。(2)化妆品于制造过程中,如因所需使用原料或其它因素,且技术上无法排除,致含自然残留微量之重金属铅、砷时,则其最终制品中所含不纯物重金属铅、砷之残留量,铅不得超过 10 ppm ,砷不得超过 3 ppm。

作者:佚名 来源:国家食品安全信息中心 发布时间:2014年01月10日
相关信息
没有相关内容
用户信息中心
本月排行TOP10
  • 还没有任何项目!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声明  |  管理登录
Copyright ©2010 - 2015 北京中标金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电话:010-62993931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后屯南路26号专家国际公馆5-20室
备案编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08867号 京ICP备09034504号 新出发京零字第海1403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