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国家认监委信息中心,国家认监委认证认可技术研究所:
2013年10月15日,国家统计局致函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正式批准执行由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联合申报的《检验检测统计报表制度》(见附件1),为全面做好全国检验检测统计工作,履行好国家统计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检验检测统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的要求,结合实验室资质认定制度的相关规定,建立并实施常态化的检验检测国家统计制度。
二、工作机制
(一)在国家质检总局的指导下,由国家认监委综合协调和组织实施检验检测统计工作。
邀请国家统计局、有关行业部门统计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检验检测统计工作咨询机构,负责对检验检测统计工作中的技术和管理问题进行咨询和指导。认监委实验室与检测监管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检验检测统计工作,并作为检验检测统计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统计办);认监委信息中心负责相关软件开发和系统维护等工作;认监委研究所负责统计培训和统计报告编写工作。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行政区域内由其资质认定(计量认证)的检验检测机构的统计工作,包括组织开展必要的宣传和培训、报表填报指导、数据催报、数据审核等工作。
(三)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对其所属检验检疫实验室的统计工作,包括必要的宣传和培训,填报指导、数据催报、数据审核等工作。
(四)26个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在其行业(协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对其所属获得国家级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的统计工作,包括必要的宣传和培训,填报指导、数据催报、数据审核等工作。
(五)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负责对无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的其他国家级资质认定获证实验室(如司法鉴定机构,及中国检科院、中国计量院、中国纤检局、中国特检院等)的统计工作,包括必要的宣传和培训,填报指导、数据催报、数据审核等工作。必要时为检验检测统计工作提供其他的支持。
(六)强化统计责任制意识,切实保障统计数据的客观、真实。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和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要高度重视检验检测服务业统计工作,认真组织研究学习《检验检测统计报表制度》,组建适应本地区(行业)情况的检验检测统计工作机制,要由分管的领导担任本单位检验检测工作负责人,指定专门的业务处室负责统计工作,明确检验检测统计工作责任人(责任人同时担任统计工作联络员),根据统计办的安排开展统计工作。各牵头单位(部门)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统计数据的真实准确。发现基层数据填报有问题,要及时上报请示和进行纠正,减少错报、误报,不得瞒报。
三、工作时间安排
(一)2013年12月
认监委研究所编制完成检验检测统计报表制度培训教材和作业指导书;认监委信息中心设计开发并测试完成统计报表联网直报系统。
(二)2014年1月
各单位检验检测统计工作负责人、责任处室及责任人姓名、联系方式于2014年1月10日前上报统计办。
(三)2014年1-4月
1月中旬,统计办组织天津、山东、上海、河南、四川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铁道、机械行业计量认证评审组进行检验检测统计试点工作,并组织进行统计报表制度填写和联网直报系统使用培训。
4月底前,完成试点工作并进行总结。汇总试点工作存在的问题,对《检验检测统计报表制度》和联网直报系统进行修订完善。(试点地区和行业相关工作具体要求见附件2)
(四)2014年5-6月
国家认监委组织开展全国检验检测统计工作动员和培训,部署开展全面的统计工作。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6个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和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根据统计办的安排,组织各自辖区(行业)内资质认定获证实验室进行动员、培训。
(五)2014年7月至9月
所有获得资质认定的实验室上报统计数据(2013年度数据)。统计办组织对各地方和行业的统计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并抽取部分数据进行核实。
(六)2014年10月
统计办报认监委和质检总局审定后,向国家统计局上报检验检测统计数据,并提交《检验检测统计报表制度》(修订稿)报国家统计局审批。
(七)2014年12月前
开展检验检测统计工作总结,部署2015年度检验检测统计工作安排。
四、联系方式
国家认监委实验室与检测监管部监督管理处
联系人:郭栋、张世鹤
联系电话:010-82262733、2767
传真:010-82260754
邮箱:guod@cnca.gov.cnzhangsh@cnca.gov.cn
国家认监委办公室
2014年1月3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