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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修正《动物用药残留标准》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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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食用动物残留动物用药之管理,并依据食品卫生管理法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五款规定,残留动物用药含量超过安全容许量者,不得制造、加工、调配、包装、运送、贮存、贩卖、输入、输出、作为赠品或公开陈列,及同法同条第二项规定,残留动物用药安全容许量之标准。爰拟具「动物用药残留标准」第三条修正草案,其修正重点如下:

  一、  增修订「安默西林(Amoxicillin)」在家畜类之肌肉、肝、肾、脂、乳及家禽类蛋等六项残留容许量。

  二、  增修订「安比西林( Ampicillin)、脱氧羟四环霉素(Doxycycline)、康霉素(Kanamycin) 、左美素( Levamisole) 、林可霉素( Lincomycin) 及泰妙素(Tiamulin)  」在家禽类蛋;「拉萨罗( Lasalocid) 」在鸡蛋共七项残留容许量。

  三、  增修订「安保宁( Amprolium)」在家畜类及家禽类之肌肉、肝、肾、脂及家禽类蛋等九项残留容许量。

  四、  增订「胺苯亚砷酸(Arsanilic  acid)」在猪及鸡之肌肉、肝、肾等六项残留容许量。

  五、  增修订「苄青霉素及普罗卡因苄青霉素 (Benzylpenic illin 及Procaine benzylpenicillin)」在家畜类之肌肉、肝、肾、脂及乳等十项残留容许量;本标准中配尼西林(Penicillin)系指 Penic illinG(即 Benzylpenicillin 之其他同义名),考量 Benzylpenicillin 之标准已重新评估,原配尼西林之残留容许量配合删除。

  六、  增订「培可霉素( Bicozamycin)」在牛、猪及鸡之肌肉、肝、肾、脂等十二项残留容许量。

  七、  增订「Cefuroxime」在牛之肌肉、肝、肾、脂、乳等五项残留容许量。

  八、  增修订「氯四环霉素、羟四环霉素及四环霉素(Chlortetracycline、Oxytetracycline 及 Tetracycline)」在十足目、龟鳖目、无尾目之肌肉等九项残留容许量;本标准备注二亦配合修正。

  九、  增修订「氯吡啶(Clopidol) 」在牛、绵羊、山羊、鸡、火鸡之脂等五项残留容许量。

  十、  增订「氯恶唑西林(Cloxacillin) 」在绵羊、山羊之肌肉、肝、肾、脂、乳等十项残留容许量。

  十一、  增订「Diaver idine」在鸡之肌肉、肝、肾、脂等四项残留容许量。

  十二、  增修订「衣索巴(Ethopabate) 」在鸡之脂、其他家禽类之肌肉、肝、肾、脂等五项残留容许量。

  十三、  增修订「氟甲磺氯霉素(Florfenicol)」在家禽类之肌肉、肝、肾、脂等四项残留容许量。

  十四、  增修订「氟尼辛(Flunixin) 」在马之肌肉、肝、肾、脂等四项残留容许量。

  十五、  增订「Hydrocortisone」在家畜类及家禽类之肌肉、肝、肾、脂、牛、绵羊、山羊之乳等十一项残留容许量。

  十六、  增订「Josamycin」在猪及家禽类之肌肉、肝、肾、脂等八项残留容许量。

  十七、  增修订「马杜拉霉素(Maduramicin)」在家禽类之肌肉、肝、肾、脂等四项残留容许量。

  十八、  增修订「苯并嘧唑甲氨基甲酸  (Mebendazole)」在家畜类之肌肉、肝、肾、脂、乳等五项残留容许量。

  十九、  增订「六肽霉素(Nosiheptide)」在猪及鸡之肌肉、肝、肾、脂等八项残留容许量。

  二十、  增修订「欧霉素(Oleandomycin)」在牛、绵羊、山羊之乳等三项残留容许量。

  二十一、  增订「Orbifloxac in」在牛及猪之肌肉、肝、肾、脂及牛乳等九项残留容许量。

  二十二、  增修订「欧索林酸(Oxolinic  acid)」在家畜类及家禽类之肌肉、肝、肾、脂、家禽类蛋、十足目、龟鳖目、无尾目之肌肉等十二项残留容许量。

  二十三、  增订「Piperazine」在猪、其他家畜类及家禽类之肌肉、肝、肾、脂、其他家畜类乳及家禽类蛋等十四项残留容许量。

  二十四、  增订「Prednisolone」在牛、其他家畜类及家禽类之肌肉、肝、肾、脂、牛及其他家畜类乳及家禽类蛋等十五项残留容许量。

  二十五、  增订「Pyrantel」在猪、马及其他家畜类之肌肉、肝、肾、脂等十二项残留容许量。

  二十六、  增订「Pyrimethamine」在猪及鸡之肌肉、肝、肾、脂等八项残留容许量。

  二十七、  增修订「仙杜拉素(Semduramicin)」在鸡之肌肉、肝、肾、脂等四项残留容许量。

  二十八、  增修订「观霉素(Spectinomycin)」在其他家畜类及其他家禽类之肌肉、肝、肾、脂、家畜类乳及家禽类蛋等十项残留容许量。

  二十九、  增修订「史霉素(Spiramycin)」在家畜类及其他家禽类之肌肉、肝、肾、脂、家畜类乳等九项残留容许量。

  三十、  增修订「磺胺一甲氧嘧啶(Sulfamonomethoxine) 」在龟鳖目、无尾目之肌肉等二项残留容许量。

  三十一、  增修订「三甲氧苄氨嘧啶  (Trimethopr im)」在马及其他家畜类之肌肉、肝、肾、脂、家畜类乳及家禽类蛋等十项残留容许量。

作者:佚名 来源:台湾FDA 发布时间:2014年01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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