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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商品目录》发布调整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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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和贸易管制目录调整情况,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经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作了相关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将苯乙烯等13个涉及危险化学品的产品新增检验检疫监管要求,实施进/出境商品检验监管;将血型试剂等4个涉及医学诊断、检测的特殊物品新增检验检疫监管要求,实施进出境卫生检疫;取消心电图记录仪等3个产品的海关监管条件“A”,不再实施进境检验检疫监管(见附件)。

  二、结合2014年海关HS编码调整情况,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内编码进行了对应调整。

  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进出境商品,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和监管,进出口商品收/发货人或代理人须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和《出境货物通关单》向海关办理进出口手续。

  本公告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质检总局 海关总署

2013年12月30日

  附件:2014年《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调整表

序号
HS编码
HS名称
原监管条件
调整后监管条件
1
2902500000
苯乙烯
 
A/B
2
2903991000
对氯甲苯
 
A/B
3
2905121000
正丙醇
 
A/B
4
2905122000
异丙醇
 
A/B
5
2915330000
乙酸正丁酯
 
A/B
6
3903110000
初级形状的可发性聚苯乙烯
 
A/B
7
3909400000
初级形状的酚醛树脂
 
A/B
8
7603100090
其他非片状铝粉
 
A/B
9
7106101900
平均粒径≥3微米的非片状银粉
 
A/
10
7106101100
平均粒径<3微米非片状银粉
 
A/
11
8108202910
颗粒<500μm的钛及其合金(含量≥97%,不论球形,椭球体, 雾化,片状,研碎金属燃料)
 
A/
12
8109200010
颗粒<500μm的锆及其合金(含量≥97%,不论球形,椭球体, 雾化,片状,研碎金属燃料)
 
A/
13
7903900090
其他锌粉及片状粉末
A
A/B
14
3006200000
血型试剂
 
A/B
15
3006300000
X光检查照影剂、诊断试剂
 
A/B
16
3822001000
附于衬背上的诊断或实验用试剂(包括不论是否附于衬背上的诊断或实验用配制试剂 )
 
A/B
17
3822009000
其他诊断或实验用配制试剂
 
A/B
18
8535301000
72.5千伏≤电压≤220千伏的隔离开关及断续开关
A
 
19
8535302000
220千伏<电压≤750千伏隔离开关及断续开关
A
 
20
9018110000
心电图记录仪
A
 
作者:佚名 来源:国家质检总局 发布时间:201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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