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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加强儿童用高脚椅强制检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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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13日,台湾地区“经济部”标准检验局发布经标二字第10220021660号公告,订定“应施检验儿童用高脚椅商品的相关检验规定”,自2014年3月1日生效。

  2014年3月1日起,对表列商品实施输入及境内产制检验,检验方式为监视查验或验证登录双轨并行。采监视查验者,应于商品输入或出厂前报请检验,并于报验时申请核发商品检验标识;经办理监视查验登记者,报验义务人可向该局申请自行印制商品检验标识。采验证登录者,于商品输入或出厂前取得验证登录证书,由报验义务人自行印制商品检验标识。

  表列商品的检验项目如下:

  1. 检验项目:依据CNS 15017“儿童用高脚椅”检测第4节“材料”、第5节“构造”、第6节“稳定性”以及第10.3节“注意事项及使用说明书”。

  2. 标示检验项目:依CNS 15017第10.2(a)、(b)(属进口者可免标示原始制造商电话)、(c)、(d)、(e)、(f)节查核。

作者:佚名 来源:厦门WTO工作站 发布时间:2013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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