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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修订代码管理办法 构建实名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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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2014年1月1日起,除了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之外,工会、基金会、居(村)民委员会、个体工商户等组织机构,在北京市开展工作之前,也需要办理自己的组织机构代码。记者从12月19日举行的北京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实施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新修订的《北京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4年正式“上岗”,该《办法》不仅扩大了首都组织机构代码的赋码范围,还明确了组织机构代码作为组织机构法定身份识别标识码和在机构实名制建设中的地位。

  组织机构代码是在全国范围内对每个依法成立的组织机构赋予一个统一的法定标识,被称为组织机构的“身份证号码”。其唯一性、始终不变性、准确性、完整性、统一性有利于在全国形成统一、权威、高效、联网的监管信用系统。2007年,国务院提出了“逐步建设和完善以组织机构代码和身份证号码等为基础的实名制信息共享平台体系”,2013年,我国提出要“建立以公民身份证号码和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北京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李富莹表示,《办法》对推动北京市组织机构实名制建设,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将产生深远影响,并将在全国发挥积极的示范效应。

  据悉,《办法》强化了组织机构代码的应用,要求北京市行政机关公开其组织机构代码;新改建信息系统的,要求使用组织机构代码作为组织机构的标识和索引,方便信息系统间的兼容和共享;北京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供水、供电、供热、供气等公共企事业单位提供公共服务,需要对组织机构进行识别的,应当查验组织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同时,鼓励金融机构等企事业单位在业务活动中采集、使用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在从事相关活动时有权使用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代码行政主管部门充分利用代码信息,为政府和部门决策服务;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实施机构向社会提供组织机构代码查询服务。《办法》取消了年检的相关规定、规定组织机构代码登记应当当场办理、规定代码管理机构应当与组织机构设立审批机关建立信息协同机制、明确组织机构在从事相关活动时有权使用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赋予组织和个人举报违反组织机构代码法律行为的权利、在法律责任上强化了组织机构代码管理机构与公安机关的分工与衔接等,对违法行为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1999年,北京市政府颁布第28号政府令《北京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2013年9月24日,北京市政府常务会议修订了《北京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目前,全市近210万家组织机构取得了组织机构代码,已有公安、司法、银行等46个部门、68个领域应用了组织机构代码。北京市质监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以《办法》的出台为契机,加大组织机构代码制度实施力度,推进首都社会管理实名制管理体系构建,促进北京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服务首都社会管理创新。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布时间:2013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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