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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质监局发布空气净化器风险监测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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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质监局在发布空气净化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的同时,发布了空气净化器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结果,9批次样品的实测值未达到其标称的适用面积,4批次样品的待机功率,2批次样品的能效比不符合标准要求。

  随着人民群众对空气质量的关注度日益提高,为了改善室内空气质量,空气净化器产品逐步进入普通家庭,成为日常生活电器。国家关于空气净化器的产品标准,规定了电气强度、泄漏电流、卫生安全性、洁净空气量(固态污染物)、净化效能(固态污染物)、噪声等技术要求,在监督抽查中,所有的样品检验结果都是合格的。但是国家标准对适用面积、能源效率等级等未做强制性规定,部分企业利用标准漏洞,不能如实地宣传产品性能,易引起消费者的误解。为此,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开展了空气净化器产品的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从本市生产和流通领域采集20批次样品,依据上海市地方标准《DB31/622-2012 空气净化器能源效率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对产品的适用面积、待机功率、能效比及能效等级进行了检测和评估。

  20批次样品中,7批次未标称适用面积,说明企业不能确定其生产的产品的实际适用面积,消费者无法根据实际需求,选择适合的产品;9批次样品的实测值未达到其标称的适用面积。空气净化器的适用面积大小和其对颗粒物的去除能力(即洁净空气量)密切相关,是国际上通用的空气净化器的基本规格和性能指标,是产品定价的基础指标,也是选购和使用空气净化器的首要参考指标,企业应当在产品标识标注中如实标明。 4批次产品未达到的待机功率≤2.0W的要求,2批次未达到能效比≥2.50m3/(w•h)的要求。6批次达到1级能效,能源效率最高,2批次达到2级能效,2批次达到3级能效,4批次达到4级能效,1批次达到5级能效,5批次能效等级低于5级。空气净化器一般长期连续使用,能源效率高的产品,能够降低使用成本,而且更加节能环保。

  同时,上海市质监局还发布了质量提示,建议消费者在购买空气净化器时,尽量在大型商场、电器商店、品牌专卖店和主流电子商务网站等正规渠道购买产品。在购买时,可以要求销售者提供具有CMA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报告,查验实测适用面积或洁净空气量(CADR)。对于未标称适用面积的空气净化器产品,可以根据产品的颗粒物洁净空气量(CADR)计算。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布时间:2013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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