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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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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9日上午,记者从甘肃省新闻办新闻发布会获悉,甘肃省政府办公厅于11月14日修订印发了《甘肃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预案》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工作原则、事故等级、指挥体系以及保障措施等相关事项做了明确规范。

  甘肃省政府副秘书长武志斌介绍说,《预案》是在2005年甘肃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甘肃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基础上首次进行修订。

  修订后的《预案》按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和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省政府成立应急救援指挥部,由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省长任总指挥,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安监局局长、事发地市(州)长任副总指挥,省安监局等28个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

  《预案》要求,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单位要在1小时内报告当地政府和安监部门。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和重大事故,事发地市州、县区、乡镇安监机构、相关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在逐级上报的同时,还应1小时内直接报告至省安监局。

  《预案》规定,发生地震、强降雨、冰雪、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和重大事故险情时,当地政府要及时向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险情,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省政府,并区分蓝色(一般)、黄色(较大)、橙色(重大)、红色(特别重大)四个级别,向相关市州政府和行业部门发出预警通知。

  《预案》要求,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事发地政府按规定及时上报的同时,要在第一时间立即组织群众疏散和自救互救,紧急调配辖区应急资源;采取必要管制措施,控制事态扩大。

  《预案》还明确了应急队伍保障、资金保障、医疗保障、物资保障、交通运输保障、应急通信保障、应急装备保障、技术力量保障等各项保障措施以及其他相关事项。

作者:佚名 来源:人民网 发布时间:2013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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