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落实国务院有关文件的精神,控制煤矿企业的矿井瓦斯排放量,促进煤矿企业瓦斯抽采,有效提高瓦斯抽采利用率,降低煤矿瓦斯的危险性,我局决定制定《煤矿瓦斯排放标准》。该标准编制工作由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煤炭科学研究总院等单位承担。
为客观地了解企业的实际情况,使标准制定的技术依据更加充分、内容更加科学、合理、可行,我司决定委托标准编制单位对全国重点煤矿企业瓦斯利用和排放情况进行调查。
请各有关单位协助填写调查表(见附件二,可在中国环境标准网(www.es.org.cn )下载),于2007年6月18日前 返回标准编制单位。填写的内容应客观、真实,调查结果将作为编制标准的参考依据使用,不作为各级环保管理部门的执法依据。
联系人: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标准研究所 郑晓宇
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外大羊坊8号
邮政编码: 100012
联系电话:(010)- 84926106
电子邮箱: zhengxy@craes.org.cn
附件: 1. 调查单位名单
2. 全国煤矿瓦斯利用及排放基本情况调查表
二OO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