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呼伦贝尔检验检疫局副局长 刘铁庄
目前,简政放权、削弱审批职能已成为改革的长期命题。作为检验检疫系统一个普通的分支局,尤其是内陆地区的分支局,应该以什么样的工作视角,从什么样的思维空间,思考和论证质检改革重点战略调整呢?
笔者认为,应从五方面思考这个问题。
一
由检验和检疫并重,调整到检疫为主,检验为辅。自“三检”合一以来,个别分支机构出现了一种现象:只注重检验和监管,而不采取必要的检疫措施。比如因工作机制不健全,忽视了对进境货物木质包装的现场检疫处理工作。这就给一些有害生物入侵、定殖、扩散提供了可能。如此严重的漏洞和隐患,难道不该引起我们的重点关切吗?
做好检疫工作需要严谨的工作态度。工作人员在现场,必须研判有害生物存在情况,然后在大量货物或包装中寻找“蛛丝马迹”。抓到“嫌犯”后,还要将其带回实验室进行一定时间的培养。以昆虫为例,其生长过程大都为:卵-幼虫-蛹-成虫。因此,只有将幼虫培育出来,使之羽化成虫,才能鉴定其为“何方神圣”。从一定程度上看,这大概就是导致重检验轻检疫情况的根本原因。
二
由检测和监管并重,调整到监管统领,指导检测。检验检疫部门的监管模式经历了一个过程,即:检测判定——抽样检测+过程监管——监控计划+体系审核。
我国的特殊国情,使之形成了“监管部门-检测机构”利益共同体。这和西方发达国家广泛存在的独立的第三方实验室情况大相径庭。这致使监管工作甚至简化到了完全依赖检测结果,严重弱化了过程监管工作。如今,在新的发展形势下,检验检疫部门必须认识到上述问题的严重性。监管工作的方向应该是:认证认可+部门协作+检测鉴定。只有依靠综合管理模式,监管结果才会是健全的、科学的、有效的。
三
由法规和标准并重,调整到法规引导,管理标准。在世界范围内,欧盟是引领标准和技术法规的主要经济体。其监管机制的最大特点之一,是充分运用技术法规引导和管理标准。技术法规是纲,标准是目,正所谓纲举目张。
我们的依法施检,也应该探索一种更有效的路径:技术法规-统一标准-合格判定。这里所指的“统一标准”,是将推荐性标准等多种概念统一起来,形成一种标准。而强制性标准,则必须予以分门别类,将其分化和整合,或者上升为技术法规,或者下降为统一标准。归根结底,就是结束概念混淆的局面。
四
由重监管和轻认证,调整到监督认证,科学监管。由于法定职责的划分,在世界各国,认证活动都是由取得合法认可资质的、独立的第三方认证机构实施的。组织(可以是企业、政府机关、服务机构等)可以自由选择认证机构。但是,政府法定监管部门可以对认证机构及其活动予以合法监督。当其活动结果合理有效时,必须予以认可和保护;当确定认证机构的活动违反法律法规时,可以采取必要的管理措施。
五
由全面监管模式,调整到有所为,有所不为。新时期的检验检疫监管工作方针,必须更加理性和科学。这里应该认真研究的问题是:对应该和可以由检验检疫部门单独实施的专项业务,检验检疫部门必须深入研究,做精做细,使之真正成为权威。对有横向交叉的业务,则应该通过顶层设计,清晰地划分出不同部门“分工+协作”的管理范围,最大限度减少由于划分不清而导致基层监管效果不佳的问题。
简政放权,是改革大势所趋。质检改革,是发展必然要求。希望这些粗浅的观点能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