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林业厅12月3日印发《甘肃省林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试行)》,首次明确了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方面的职能,对林产品各个环节的管理监督作出规定.
《办法》明确,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要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林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将林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本级林业工作规划,建立健全林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监督工作机制和技术服务体系,安排林产品质量安全经费,用于开展林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林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的林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引导林产品生产、加工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保障林产品消费安全;要鼓励、支持村民委员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乡村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参与林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对林产品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指导和服务。
《办法》要求,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要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产品生产、初级加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要逐步建立健全林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机构,明确职能,加强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具体负责林产品生产、初级加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甘肃省林业厅要负责全省林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管理,适时向社会发布林产品质量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要引导、推广林产品标准化生产;要鼓励支持食用林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制订高于相应国家或地方安全标准的企业安全标准;非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地方标准的制订和发布,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办法》自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