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6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国家质检总局第155号令,简称新《办法》),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新《办法》的发布标志着我国统一的有机产品认证制度完成了升级换代,将对规范有机产品认证活动,提高有机产品质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据介绍,我国有机产品认证发展于上世纪90年代。初期是欧盟、美国的认证机构派检查员来我国进行检查,并颁发国外有机证书,认证产品主要供出口。出于环境保护的目的,原国家环保局于1994年牵头建立了我国有机产品认证制度,并批准了一些机构开展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活动。2004年,根据国务院关于统一管理我国认证认可活动的决定,环保部正式向国家认监委移交了有机产品认证管理职责。
我国统一的有机产品认证制度建立于2005年,自2004年11月5日,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陆续制定发布了《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67号令,简称原《办法》)、《有机产品》国家标准和《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原《办法》自发布以来已实施9年,对于建立并规范我国有机产品认证制度起到了里程碑式的作用。目前我国有机生产面积已达160万公顷。2012年我国有机产品国内贸易额达638.79亿元人民币,贸易量510.78万吨。截至2013年一季度末,我国共有23家认证机构开展有机产品认证活动,全国有机产品有效证书达8595张。主要有机产品依次为谷物、蔬菜、水果、豆类及油料作物、茶叶。我国有机产品主要出口地为欧盟、美国、日本,出口额4亿美元左右。
但是近几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公众对食品安全的关注,有机产品成为部分人群消费热点,由于商业竞争激烈、少数企业缺乏诚信等原因,一些问题也开始凸显:个别企业违规使用农药、抗生素、滥用投入物质,伪造、冒用或者超期、超范围、不按要求使用认证标志,不规范使用有机产品标识标注,获证产品追溯体系不健全;个别认证机构把关不严,认证门槛较低,未严格依据认证规则和程序进行认证,对获证企业缺乏有效的后续监管措施;原《办法》中缺少进口有机产品监管等内容,主管部门管理职责、监管方式较为原则、不明确,有些影响认证有效性、真实性的活动,行政监管和行政处罚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等。对此,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按照国务院领导指示,对出现的问题进行梳理和分析。2009年10月至2010年4月,国家认监委组织对原《办法》实施情况、效果、存在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建议等方面进行立法后评估,并决定对原《办法》进行修订,设定更加科学合理的有机产品认证制度,加强有机产品认证监管,解决当前有机产品认证领域存在的问题。
据了解,自2011年起,我国陆续修订和完善了《有机产品》国家标准和《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并于2012年1月发布《有机产品认证目录》。至新《办法》的发布,确立了我国四位一体的统一的有机产品认证制度的建立,即实行统一的认证目录、统一的标准和认证实施规则、统一的认证标志。
新《办法》是对原《办法》进行的修订和完善,共分7章63条,明确了有机产品认证的基本定义和管理体制,对认证机构管理、有机产品进口、证书和标志等方面予以规范,还规定了具体的监督管理和罚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