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销售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水产品,违禁者将被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水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除没收非法所得外,并处最高2万元罚款。
在非垂钓区“野钓”也明确被禁止。草案规定,这种情况将被没收钓具,并罚款500元。此外,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可以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捕捞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渔网等工具网眼小于规定标准等行为都被明令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