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美国向世贸组织递交了争端解决申请书,指责中国知识产选保护不利,存在大量盗版和假冒现象,在电影和音像制品的市场准入方面存在市场障碍。不攻自破的是,其后不久,外国公司在中国维护知识产权胜诉的消息:代表全球最大音乐公司的行业集团——国际唱片业协会,在起诉雅虎中国关联企业盗版案件中胜诉。
此案引发了一场关于互联网产业发展的大讨论,并且可能引燃中美知识产权争端的烽火。
有人担心:“搜索引擎受到如此对待,将使搜索服务商在经营上诚惶诚恐,刻意规避不明‘雷区’,不但使整个搜索引擎无法运行,甚至引发互联网灾难。”
著名IT评论家方兴东博士认为:“涉及搜索引擎的链接侵权如果成立,互联网发展将面临灾难性打击。超链接再也不是一个简单快捷方便的互联网功能。网站需要对每一个超链接的链接内容进行判别,这是不可能的事情。失去了超链接,互联网将会怎样?这起官司不仅仅是简单的维护知识产权,是有可能摧毁互联网应用基础的灾难。”
“互联网正将人类社会带入一个转型期。互联网时代出现了很多前所未有的免费服务模式,经营这些免费服务的互联网公司并没有因此消亡,这说明互联网时代有着全新的商务模式。对此,传统行业不该采取抵触的方式。”在不久前互联网实验室举办的“知识产权过度保护与中国互联网发展研讨会”上,中国信息经济学会电子商务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梁春晓如是说。
对此问题的思考也从产业界扩展到法律界,并且演变成一场关于知识产权是否过度保护、现行法律是否滞后的大讨论。
中国政法大学成晓霞教授认为:“当互联网及搜索引擎出现,带来了所谓的‘侵权问题’,而搜索引擎的出现并不是为了侵犯知识产权产生的。如果说因为搜索引擎侵权知识产权就否定搜索引擎的话,这不是法律的发展,而是倒退。社会不单要保护著作权、知识产权,更要保护因为科学技术发展给社会带来巨大利益的互联网等新生事物。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尤其当科学技术发展给人类社会带来进步的时候,已有的法律就已经滞后了。”
社科院信息化研究中心秘书长姜奇平则把这场知识产权争端上升到国家发展的战略高度:“这是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矛盾,是个普遍问题,而且是WTO核心的问题,涉及到社会转型时期制度能不能和生产力匹配的问题。知识共享能够促进社会进步还是不共享能够促进,这是根本问题。当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利益冲突的时候,需要坚持自己的利益,不能丧失立场。”
姜奇平认为,中国对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不是过低而是过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应该符合发展中国家的实际水平,就如同税收,并不是越高越好,收税过度,会损害经济增长,知识产权保护也同样是这样。发展中国家可以依据几个方面的理由进行调整。首先要共享科学进步及其利益的权利。第二,按照国际版权的惯例,允许各国对防止非作者使用和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复制设置限制,对于某些知识产权垄断的一些限制,各国可以根据自己情况做出规定。第三,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科技水平有差异,知识消化程度不同。第四,发展中国家缺乏法律制衡,比如没有反垄断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