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5日,浙江省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省实施〈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办法》,这意味着该省公共机构节能迈上法制化轨道,也表明公共机构要进一步发挥节能带头作用。
办法规定,除特殊温度要求的区域外,公共机构的室内温度控制标准为:夏季不低于26℃,冬季不高于20℃;办公场所以及设施、设备等资源也要加强整合和统筹配置;会议数量、规模和会期要合理控制,充分利用机关内部场所和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方式召开会议;电梯开启的数量、楼层和时间也要合理设置,加强运行调节和维护保养;照明电路要实行独立分控和智能化控制,使用高效节能照明产品。
公务用车节能管理,也是办法的重要内容。其中规定,公共机构要实行公务用车编制管理,严格控制车辆保有数量;优先选用低能耗、低污染、使用清洁能源的车辆,严格执行车辆强制报废制度;实行公务用车登记、节假日封存停驶、定点加油等制度;建立车辆油耗台账,执行百公里耗油分类控制标准,定期公布单车行驶里程和耗油量,对油耗和维修保养费用实行单车核算;积极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和公务用车服务社会化,鼓励工作人员利用公共交通工具、非机动交通工具出行。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对本级公共机构既有建筑的建设年代、结构形式、用能系统、能源消耗等进行调查统计和分析,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公共机构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维修改造,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浙江省有关规定和标准;公共机构既有建筑实施节能改造时,要优先采用遮阳、改善通风等低成本改造措施,优先采用节能效果显著的新材料、新产品、新技术和新工艺,鼓励利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