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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药品零售企业实施办法(试行)》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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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药从哪来的,怎么来的,如果有了质量问题,在药店电脑里要查得到。11月26日,《黑龙江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实施办法(试行)》开始实行。在对于申办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条件中,规定了药品质量可追溯的重要原则。

  办法规定了申领《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条件,要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符合6个条件:应当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执业药师,负责处方审核,指导合理用药;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应无《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情形;应当建立能够符合经营全过程管理及质量控制要求的计算机系统,实现药品质量可追溯,并满足药品电子监管的实施条件;企业的营业场所应当与其药品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相适应,并与药品储存、办公、生活辅助及其他区域分开;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为法人企业,由总部、配送中心和连锁门店组成。

  对于已经颁发许可证的,相关信息要在网上公布,便于公众进行查阅。

作者:佚名 来源:东北网 发布时间:2013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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