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徐州检验检疫局陆续接到徐州某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出口货物被退货信息,相关货物均为非法定检验商品,出口前未经检验检疫部门检验。得知退运的消息后,徐州检验检疫局第一时间派员对退运货物进行了现场调查。经查明,徐州某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分批次向越南出口18吨50%苯菌灵可湿性粉剂,半年之后,越方却将货物强制退运并要求追加赔偿,被退运货物重达16吨多,中方公司损失惨重。
调查原委
2011年4月至2012年7月,徐州某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越南某公司出口18吨50%苯菌灵可湿性粉剂,货物均为塑编袋包装,每袋25公斤,合同约定产品质量要求技术标准为“FAO标准,含量50%以上,在二年内不结块,不涨气,不减含量,无杂质”。徐州某生化公司在货物出厂前进行了实验室检测,含量分别为50.5%,公司未委托第三方机构检测。
2012年12月,越南终端客户发现分装后的产品有胀气现象、有很刺鼻的气味,并提供了照片,要求退回还没有分装的货物。徐州某生化公司对客户寄回的样品进行检测,含量为49.3%,当时给予客户的答复是:产品对储存条件要求是温度不能过高,不能受潮。产品胀气可能是在储存分装过程中没有做好防护。2013年1月,在没有通知徐州某生化股份有限公司的情况下,越方将货物强制退回上海港口,退运理由为“浓度不合格”,并随附越方QUATEST 3检测报告2份,检测结果苯菌灵含量分别为19.5%和20%,共退回产品16025公斤。直到今年6月,徐州某生化股份有限公司才得知退运货物情况。
分析原因
双方合同约定的质量条款很明确,“含量50%以上,二年内不结块,不涨气”,根据越方提供的检测报告和产品包装图片,可以很明确判定是徐州某生化股份有限公司违约,主要原因是产品浓度明显低于合同要求。根据该公司提供的产品特性说明,描述该产品“遇酸、碱分解,在湿气存在下会分解”,在调查现场时,徐州检验检疫局的工作人员也了解到该产品在夏季高温或曝晒、遇潮等均可能分解,产生胀气现象。
综合分析相关因素,认为该产品出口时为编织袋(内衬二层塑料袋)25公斤包装,包装密封性不好,越方仓储设施为铁皮石棉瓦简易库,天气炎热潮湿,在储存、二次包装过程中,产品遇潮湿环境分解,产生气体,外观显现为胀袋,实际导致含量降低。
退运启示
一要完善合同条款,最大程度地消除问题隐患。该公司十分了解该产品的储存特性,但在内外销合同上没有对该产品的储存、运输、分包等环节提出具体要求,在产品外包装上也没有特别警示,合同条款的缺失,埋下了重大问题隐患。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后,该公司只有无条件接受外方的要求,失去了谈判调解的机会,同时也对企业信誉乃至国家声誉造成了影响。通过该案,提醒企业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尽可能的完善合同条款,消除重大问题隐患,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对特殊产品要制定运输、储存、分包、使用等环节的约束条款,以便发生问题后,有谈判余地。
二要积极应对客户反馈信息,及时处理争取主动。该公司身为上市公司,却对客户反馈信息缺少敏感性,处理不及时不彻底。从去年7月份接到产品胀气信息,公司应该彻底调查胀气原因,分析发生问题的环节,采取果断措施解决。货物退运到港后,应在第一时间查验货物状况,确认是否完全是自己的产品,产品包装情况、外观情况,做好详细记录,拍照留存。同时应扩大采样量,覆盖不同包装形态的产品,送有资质的第三方实验室检测,取得退运货物的第一手资料,为企业提高产品质量,提升管理效能,应对后续调查提供支撑。在此,提醒企业要积极应对客户反馈信息,发现争议问题,第一时间采取措施,及时处理,争取主动。
三要加强与客户沟通交流,做好亡羊补牢工作。质量问题出现后,首要任务不应纠缠在责任的归属上,而应在分析可能产生问题的原因后,及时与对方沟通交流,做好储存方式方法及注意事项的解释工作,做好产品防护工作,最大限度减少损失。同时,拿出诚意,最大程度地降低损失,主动召回,避免强制退货的负面影响。
四要强化标准意识,为产品质量提供技术保障。为本次产品退货提供最有力技术支撑的是越方的检测报告,该公司虽然对检测结果不能接受,但提供不出有力的反驳材料。该案再一次提醒企业在产品出厂前不能仅依靠厂检结果,要有官方监督检验报告或第三方机构检测报告,必要时向检验检疫部门报检,出具含质量条款的品质证书。同时,应积极与越方探讨检测方法及标准,与我国检验方法对比是否相同,如有重大偏差应据理力争,同时将有关情况报检验检疫部门。